幼托整合省錢至上 新竹市率先降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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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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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托整合口號雖響,但自幼照法去年六月通過以來,各界非常擔心立法過於妥協的幼照法,一旦到了實施階段會再度放水。今年八月,很多新制才要上路,有關公幼開始以一師一保取代兩位老師的編制(五至六歲),果然已經不只是擔心,新竹市政府近日在教保員開缺的作業裡,已悄悄的降低用人費用!該市已在甄聘作業中,增加了12位教保員要補充到各幼兒園中,使用原本的教師缺額全國教師會今天呼籲政府:提昇幼教品質不能說一套做一套,對不起還願意生育的父母,更不該故意低估幼教人員的勞動價值。

幼兒園工作者通常是孩子的第一個老師。全國教師會指出最近各地教師甄選,不少縣市仍然努力開缺,以提供優秀的儲備人力進場,然而部份縣市心存觀望,在幼兒園每班30人的高容納量之下,竟以節省人事費為考量,或假設公幼教師不願暑假協助托育,便把部份公幼的編制降級。首先這樣做的是竹科員工生活圈所在的新竹市。

全國教師會進一步分析指出,政府進行幼托整合至今,作法令人懷疑,舉例來說:

一、公幼一班收到30人[註A],竟比小學一二年級的班級人數還高(最高29人,部份縣市更低),因為目前公立幼兒園通常爆滿,而私幼通常不會超過25人,政府刻意讓公幼教保人員負荷高於一般私幼。

二、公幼需優先收受不利條件兒童,卻不設比例上限,有些班級的五類不利兒童 [註B]佔全班一半以上,等於故意讓不利條件兒童群聚,增加公立幼兒園負荷,這反而不利於這些兒童。

教育部日前將教保員的待遇明訂低於教師9000元以上,致使後續調薪幅度差距更大,等同對原來的工作內容予以削價,不利於同儕分工。

三、公幼從民國七十年代實施幼稚教育法以來,就以每班兩位老師服務,現在政府不去用心提昇公托的人力品質,反而倒過來拉低公立幼稚園轉型的幼兒園。一師一保是妥協後的最低標準,而新竹市開始帶頭向最低標準看齊。

四、一師一保成形之後,兩人之間的協同與分工將產生新的狀況,尤其不少教保員也具有教師資格,教育部日前又將教保員的待遇明訂低於教師9000元以上後續調薪幅度差距更大,等同對原來的工作內容予以削價,極不利於同儕分工。

全國教師會表示:不僅如此,勞委會原本已公布托兒所人員在102年起將不再勞基法84條之一,換句話說,托兒所不再適用各種形式的責任制,這對所有私立幼托人員而言,正是遲來的正義,政府應該持續檢討公私幼從業人員的勞動條件,進行有效的勞動檢查。因為沒有工作條件合理的幼教人員,難以長期用燦然的笑容面對孩子。我們抗議剩下政績宣示的幼托整合,我們要求教育部查察向低標比照的幼托整合。

[註A] [back]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註B] [back]《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草案》第四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不利條件之幼兒,指入幼兒園當學年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幼兒:一、低收入戶子女。二、中低收入戶子女。三、身心障礙幼兒。四、原住民幼兒。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幼兒。前項第三款身心障礙幼兒,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並領有證明文件者。政府優先提供不利條件之幼兒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時,得視幼兒園招收幼兒年齡情形,以同一年齡者為優先。(一、第一項明定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不利條件之幼兒之定義。二、第二項明定前項身心障礙幼兒之定義。三、第三項明定政府優先提供不利條件之幼兒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時,可依實際招收幼兒之年齡,以同一年齡者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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