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正就是要逼到你自己辭,沒有資遣費!
湖口某光電廠12名員工拒絕調動,集體爭議

2011/12/17
勞動黨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通訊40

責任主編:樓乃潔

新竹工業區某光電廠10月下旬宣佈要結束該廠區,全體員工都到同一條路路尾的另一個廠區工作,工作性質也完全不同。某主管在跟員工傳達指令時,表示公司就是要打算逼人到新單位待不下自己辭,公司不用花錢資遣。其中12名員工電洽本中心尋求協助。經本中心與員工討論,認為最明確違反調動五原則的,就是員工津貼會被減掉1,000-5,500元,員工有理由依十四條主動要求資遣,於是向新竹縣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本黨榮譽主席羅美文擔任調解委員。調解會上,三方委員一致認定要資方付資遣費,並做成調解方案;唯公司只派不能做決定的人出席,表示次日再答覆。當日下午,勞方也在本中心討論,如資方未正面答覆,就要進行陳抗行動;幸資方在當日黃昏對勞方釋出善意訊息,最後第二天雙方就正式以全額資遣費、非自願離職單達成協議。

調動五原則是所有問題的「聖經」或萬靈丹,員工有沒有權拒絕,幾乎都要先拿五原則來看;五原則之外,能參考的法規也不多。可是調動五原則本身又有很大的模糊地帶──特別是,現在絕大部份的職場技能,都是員工進到廠裡之後,附著在機器旁邊學習起來的,今天在前段製程,明天到後段,後天去品保目檢,算不算「違背勞動契約」、「調動後工作為勞工技術上及體力上所能勝任」,還有很大的爭議空間──至於「調動距離過遠」,除了沒有白紙黑字明訂外,官方更動輒以30、35公里為準(不算平面道路,30公里,竹北可以到中壢了!)。所以如果沒有明確違法,但是員工明明無法適應或明知道公司可能要逼人走,只依靠法條給我們權利也不夠;提前組織起來,聯合行動才是王道。

附:調動五原則──內政部74年9月5日(74)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