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台鐵車廂的群交事件
──為何不是公然猥褻?

2012/02/27
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教授

責任主編:王顥中

台鐵車廂被一群很自制、理性、紀律、尊重彼此的群體租借,在全然隱密、知情同意的情況下,這些成年人的不公開活動沒有干擾到任何人,為何事後反而要遭到干擾呢?

如果認為因為這些人在「公共場所」搞集體性交,故而是公然猥褻,這其實是對「公共(性)」與「(性)隱私」的誤解。我曾經寫過兩篇文章澄清相關概念(收錄在《性無須道德》一書),現在只好再剪貼改寫一下,可能不是那麼通順。

我的大概論點是:公私之分,不是「家內」或「公共場所」的簡單二分,因為如果家中發生家暴或強姦,公權力仍然可以介入。所以,性的隱私或公共之區分關鍵在於──共同在場者是否彼此同意。一群人不管在哪裡,只要彼此同意,就可以構成性的隱私;這也意味著,他們能夠把身處環境隱密起來,使得「不同意」的人不會出現。換句話說,不論幾個人,只要能把自身隱密起來,使外人無從進入其隱密空間,就能夠因為彼此的合意而享受隱私權利;他們盡了義務(隱蔽自己的性行為),就應該享有性的隱私權利。

對於公共場所中性隱私問題的解決之道,「隱私即同意」似乎是最可行的觀點,意即,隱私乃是建立於共同在場者的同意。「共同在場者的同意構成隱私」的觀點還有其他應用,例如,兩個人在公共廁所內、汽車或公共場所的隱蔽處裸露,由於是彼此同意,又沒有其他共同在場者,所以可享有如在私人家中般的隱私權,警察不應該刻意破壞其隱私而闖入取締;但是如果有人在隱蔽處強姦他人,由於不是彼此同意,所以不受隱私權的保障,警察可以闖入中止。

這個「隱私即同意」的觀點也可以從兩人延伸到多人集體共享免受警察干擾的隱私權,例如,社運場合的各種裸體抗議、2007年7月底日本樂團在台灣演唱的露鳥事件,以及2007年8月初,旅奧編舞家余能盛的全裸芭蕾舞演出,或者2011年法國「麗都歌舞秀」這類裸露表演。如果參加這類表演的觀眾同意演出者的裸露,那麼表演者與觀眾就可以享有(集體)隱私權而不應受警察干擾。若事前觀眾知道表演內容或活動性質涉及裸露,仍然購票入場或前往圍觀,均可視為同意。即興的裸露表演或有爭議,但若能得到當時在場大多數觀眾的認同,也可視為同意(並保障立即離席的少數之退票權益)。

總而言之,租用台鐵車廂的這群彼此知情同意的人已經善盡義務保持性隱私,那麼他們就有性隱私的權利。

附記:

至於一個人為何想一P(自慰)、二P(單偶交)、三P或多P,這是和本事件無關的問題。因為這種性口味問題,就像食物口味問題一樣,是人類的多樣性表現。即使在社會強烈的打壓與管制下,這種多樣性仍然存在。有些人會覺得「群交慾望」很奇怪,卻很少反省「獨交慾望」也可能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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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維波

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哲學博士,中央大學哲研所特聘教授,性/別研究室成員。著有《賣淫的倫理學探究》、《色情無價:認真看待色情》、《性無須道德:性倫理與性批判》、《台灣性/別研究演講集》、《性政治入門:台灣性運演講集》、《性工作與現代性》、《民困愁城》(與何春蕤合著)、《重新認識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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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十八比一
革命萬歲

卡維波是低等的畜生,完全不理解人的情感親密,只知道動物生殖慾望,對信任、親密、深刻的情感關係是全然的智障,所以就只能體會身體物慾那種膚淺的刺激性而已,真是可悲的傢伙! 我比較在意的是這樣的垃圾還能到處宣揚垃圾理念?你的性裡根本看不到愛與情,都只是感官上的刺激方式而已,不覺得太膚淺嗎?
真好笑耶,有一半了人只是在旁邊自慰,這不是精神式的神經病會是什麼?要自慰幹嘛不在家裡自慰就好要跑到火車上?就是一種精神刺激性而已嘛,老實說也不是性需求而是心理變態需求,透過性方式表現而已,其它沒透過性的也許用虐貓虐待人等等之類變態方式表達慾望,沒吃飯會營養不良,沒做愛,好想也不會怎樣吧?小孩子也都沒做愛的需求啊~物慾太強難道偷搶就可以變合法容許嗎?老實說,性慾只是一種玩樂的方式、追求刺激的玩樂,你也可以問嗑藥不妨礙別人為何警察要抓?難道不妨礙別人就能容許嗑藥?還扯一堆道德問題把事情複雜化。抽絲剝繭,這些人追尋的只是精神上的刺激,而實際上在當場的性行為只是自慰而已。所以基本上是有點心理上神經病(幻想與現實差距過大),這些人有病,病的不是性器官而是精神上~
也就是說,一群神經病在公共空間裡的集體行為。換成關在車廂裡嗑藥,警察要不要管?神經病會不會危害公共安全?讓心理健康起來比較重要而不是放任鑽那種牛腳尖吧...

樓上這個,嚴重牽涉人身攻擊.卡維波應該為自己爭取權利!

人生不就是沒事找事做

挖凹.....
"難道不妨礙別人就能容許嗑藥?還扯一堆道德問題把事情複雜化。抽絲剝繭,這些人追尋的只是精神上的刺激,而實際上在當場的性行為只是自慰而已。"

然後:
"你的性裡根本看不到愛與情,都只是感官上的刺激方式而已,不覺得太膚淺嗎?"

挖喔......問這種問題...
"性慾只是一種玩樂的方式、追求刺激的玩樂,你也可以問嗑藥不妨礙別人為何警察要抓?"

是因為:
"所以基本上是有點心理上神經病(幻想與現實差距過大),有病,病的還不只是性器,而是精神上~"

.

二樓的 要去看泌尿科,榮總不錯. 至於精神科....好像不用大家重複告訴你該怎麼走吧?

性欲是一種玩樂的方式,那和變態需求有甚麼關係呢? 二樓這種犯賤文,難道不是一種取樂的方式?

卡維波和火車趴那些人好像都不知道精神科怎走,知道的帶他們去就醫吧..

虐貓狗也是被那些人當成玩樂,和變態有什麼關係?不難看出來吧?不要老用小頭不用大頭浪費身而為人該有的尊嚴啊~

"虐貓狗也是被那些人當成玩樂,和變態有什麼關係?"

哪些人把虐貓狗當成玩樂? 這是哪來的妄想? 如二樓這樣專搞精神虐待當玩樂的,是不是也要去看看醫生?

"不難看出來吧?不要老用小頭不用大頭浪費身而為人該有的尊嚴啊~"

我想是你的問題問法不對(或說知識上不正確).所以儘管樓上用了大頭,還不如別人用小頭

"沒做愛,好想也不會怎樣吧?" 別人做不做愛,關你甚麼事呢?

"物慾太強難道偷搶就可以變合法容許嗎?" 這個問題不適用於性愛問題. 因為偷搶在於違反意願. 但這裡說的性愛,並非強姦.

"有一半了人只是在旁邊自慰,這不是精神式的神經病會是什麼?要自慰幹嘛不在家裡自慰就好要跑到火車上"

要談法律,拿出證據. 從何可知,一些人只有在旁邊自慰? 跑到火車上,礙到誰了呢?

"你也可以問嗑藥不妨礙別人為何警察要抓?難道不妨礙別人就能容許嗑藥?"

我覺得你根本上既不了解,為何嗑藥是違法的.也無法就性愛本身,來導出它的錯誤在哪.

"還扯一堆道德問題把事情複雜化"

如果不屬於道德與事實的問題,那就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了嘛.甚麼偷竊阿 搶劫阿 嗑藥阿...都已經有法可管,幹嘛把問題複雜化!

"卡維波和火車趴那些人好像都不知道精神科怎走,知道的帶他們去就醫吧.."

大家都覺得該是二樓的去.

"沒小孩子也都沒做愛的需求啊"

小孩子沒有做愛的需求? 誰告訴妳的,這裡真的要請您指教了

拿虐貓狗當娛樂的, 沒有聽過嗎? 隨便查查李念龍這個案例吧! 他和搞火車趴的蔡某都是同一種人啦!

就是啊~同一種人不想被警察抓想犯法危害別人就一直顛倒黑白~

樓上吃瘦肉精吃多了吧(指攻擊同類的特徵)

1.為什麼不是公然猥褻

請看刑法第234條的法條內容,也就是說
今天當事人,外部行為必須公然為猥褻之行為。所謂公然,指的是「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 該場所隨時可能出現不特定人」,今天這個情況,我們目前從新聞報導的資訊來看,當事人是向台鐵租借火車的其中一個車廂,是在隱密的空間裡從事性行為,那請問,一個已經被租借的火車包廂,為什麼在租借的時段裡會有不特定人可能進去呢?
再者,討論到當事人的心理層面,§234有規定「意圖使人觀覽」。就當事人的說詞以及新聞報導的內容,他們的行為並無法看出他們想要使社會大眾觀看他們的行為。

如果只是要討論這個條文,那構成要件就已經主客觀皆不成立,根本沒有該罪名的適用

2.道德或法律上的問題
(1)先談法律層面
前面很多留言都指出,像是如果今天這件事合法,那是不是嗑藥阿、虐貓等等也是合法呢?
其實法律條文的規定,以刑法而言,都是在保護人民法律上應享有的利益,避免我們的種種利益被侵害。
嗑藥的話,請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立法目的在於防制毒品危害國民身心健康。
虐貓虐狗,請參照「動物保護法」,刑法上並沒有針對人以外的動物做生命身體的法益保護規定,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目的係在保護動物的生命及身體法益。

好了,那我們回歸這個案例,
一群男女在隱密的空間裡從事性行為,請問,究竟侵害了誰的身心健康?或是侵害了誰的生命或身體?
有人可能會回答說:小孩子啊!他們看新聞就會影響到啊!
上面那句論述是邏輯思考錯誤的。因為這件事情本來是隱密、非公開的,如果今天新聞沒有報導,普通社會大眾會輕易地知道這件事嗎?我想可能性極低。

(2)道德層面上
每個人有自己的道德觀。
因此這部分不多做贅述
只是我希望,你要別人尊重你的道德觀,也要請你尊重別人的道德觀。
道德觀從來就沒有一定的標準,會隨著時代而改變。

不好意思,排版沒有排得很好,
我相信我以上的言論並不太具有主觀意識的攻擊性。

會打出這些言論 只是希望大家不要再把很多無關的事情扯在一起討論。
誰說念法律才看得懂法條?
書局都有在賣小六法,去翻一翻,一定看得懂。

當今社會道德敗壞,至少後退100年。
法輪大法同化宇宙真理“真善忍”,修煉大法可回家。

後退一百年?
所以你認為民國初年的社會風氣就和現在一樣嗎?

究竟想表達甚麼?

所謂公共場所,就是任何人都有權利進出的場所。
不是隨意在場者自己同意就可以自行決定把某個部分的性質定位成隱私場所。
在那之前,在場者要先有法律授予的權力禁止世界上其他人進入與你共享才行。
對那場所先有所謂法律上的"不受干擾使用權",沒有法院允許搜查誰都不可侵犯,這樣才有"隱私"可言。
隱私與否並不是你自己說了算。
你們那些使用者又不是山大王,憑什麼有這種權力?
公共場所隱敝處?沒有。誰想去那個角落也都有權去,別人愛盯著你看也是他們的權利,所以不是隱私場所。
公共廁所上鎖的小間?對其他人有,對管理員沒有。管理員(在行使管理職權時)隨時有權進入,無須法院搜查令,所以不是隱私場所。
付了錢承租的台鐵車廂?對其他人有,對台鐵人員沒有。台鐵人員(在行使管理職權時)隨時有權進入,無須法院搜查令,所以不是隱私場所。

人多過某個程度,並且邀請不特定人參與之後,這群人本身慢慢就成為"公眾",隱私的概念更不是同樣程度的東西,扯在一起更誇張。

照你的講法,只要場地夠大,大門有辦法關起來沒有強姦事件,五十萬人的(填入猥褻行為)party也是ok的,不是公然的,是隱私權保護的。

我只能說,世界各國的法律都不是這樣的。

論點基礎錯誤所以其他全錯通通是廢話,不需浪費時間多說... 不懂法律的就真的不要亂說... 搞哲學的怎麼老就是口吐一堆空想的廢話。

嗑藥?

容易成癮,戒除困難,且失去自制力,為了取得會不擇手段,偷搶騙親站甚至使用暴力

虐貓虐狗?

若是他人飼養,本可用財產權請求賠償,若不是,也沒什麼好禁止的,除非未來人類能與動物溝通,能接收牠們的心智與意識,感同身受。

隱私與否並不是你自己說了算。

旅館是公共場所,但是已經合法承租的旅館房間不是,包租火車亦同,只是可否鎖車門等是契約問題,與淫趴無關。

總而言之,租用台鐵車廂的這群彼此知情同意的人已經善盡義務保持性隱私,那麼他們就有性隱私的權利。

偷拍他人裙底為何要被判罪?就是因為在公共場所,也有部分的隱私權保障。

再試問:旅館職員可否在沒正當事由的情況下,闖入客人已付款承租的房間?

’’不是隨意在場者自己同意就可以自行決定把某個部分的性質定位成隱私場所。’’

關鍵是台鐵同意了!

"付了錢承租的台鐵車廂?對其他人有,對台鐵人員沒有。台鐵人員(在行使管理職權時)隨時有權進入,無須法院搜查令,所以不是隱私場所。"

這也是錯誤得離譜......行使行為姑且應當遵守誠實信用 和信賴保護。若懷疑有違法行為,就應該經由司法單位調查執行調查。況且就算是司法單位,也不能在沒有相當證據下,對人民進行逮捕,更何況只是國營企業員工?

論點基礎錯誤所以其他全錯通通是廢話,不需浪費時間多說... 不懂法律的就真的不要亂說

’’’公共場所隱敝處?沒有。誰想去那個角落也都有權去,別人愛盯著你看也是他們的權利,所以不是隱私場所’’

若你關於公共財的定義為真,那他們做愛,其他人當無排除他們是否做愛的權利不是嗎?
既然如此,請前後一致。警察又不是山大王,憑什麼有這種權力不讓當事人做愛?

隱私權的定義,是對「個人領域的事務的控制權」,對於這項定義,簡單的說,它的主體是個人;客體是個人事務,而且是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事務。

如果該事務沒有侵犯他人利益 引起實害,那麼它就應受保護。上面也已經有網友對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有實害做出論述

故這樣的見解:"偷拍他人裙底為何要被判罪?就是因為在公共場所,也有部分的隱私權保障。" 才是正確的答案。

說真的這些搞哲學的這樣一說
以後幾個屌癢的
又去找一節車廂來幹一幹
反正又不會怎麼樣
brav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