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前駐美國外交官劉姍姍哭泣悔罪 發誓重新做好人

By 政治中心 台灣英文新聞 2012-01-29 09:44 AM

Central News Agency (2012-01-28 06:02:32)

劉姍姍案27日於美國堪薩斯市開庭,大批媒體於聯邦法院外採訪。中央社記者廖漢原堪薩斯市傳真   101年1月27日

劉姍姍案27日於美國堪薩斯市開庭,辯護律師沃肯向媒體說明全案判決及遣返安排。中央社記者廖漢原堪薩斯市傳真   101年1月27日

台灣前駐堪薩斯市辦事處長劉姍姍涉及外勞僱傭詐欺案,美國密蘇里州聯邦西區法院判決接受認罪協議,劉姍姍賠償美金八萬餘元給兩位菲傭,律師估計她卅、卅一日即可能遣返回台。

劉姍姍在庭上最後陳述時,哽咽地說,在拘留所的兩個半月裡,反覆思想,對自己的所做所為充滿了悔恨,認識到自己犯了重大錯誤。她說:「庭上,我對被我傷害的人、我違反的法律及犯下的過錯,感到非常後悔。我錯了。」

她對自己的錯誤表示深刻悔悟與誠摯道歉,願以最大誠意向被害人予以賠償,「讓我能夠贖罪」。她希望有機會重新回到正常生活,「罪惡感會提醒我重新做個更好的人」,繼續為社會效力。

劉姍姍因為違反外勞僱傭契約,在去年十一月十日遭美國聯邦調查局(FBI)逮捕關押。她很早即委由律師提出認罪協議,放棄交保,並繳交美金八萬餘元作為兩位菲傭的補償金,但法官表示需要全盤研議,所以兩個半月以來她一直關在密蘇里聯邦西區法院拘留所。

美國中部時間廿七日上午十時,即台北廿八日零時,開庭宣判。劉姍姍身著橘紅色囚服,戴著手銬腳鐐出庭。

承審法官凱斯(DAVID GREGORY KAYS)表示,他最在意的是兩位被害人是否得到應有補償,也要確切知道劉姍姍知道自己的錯誤並懺悔,美國憲法中的保障人權的精神也要得到彰顯。凱斯幾度強調「受害人有沒有得到適當補償,這點很重要」。

凱斯表示,劉姍姍的犯刑依法最高可處徒刑一年至一年半,外加一至三年保護管束,還有最高美金三萬元的罰款。

檢察官柯提斯女士請法官接受認罪協議,這符合被害人的最大利益。最後法官接受了檢、辯雙方提出的認罪協議,判決劉姍姍支付補償金給菲傭,劉本人則由美國遣返回國。劉姍姍被關押期間,檢方及法院方面各項支出也由她負擔,金額約為美金四千七百元。而劉姍姍遣返時由美國政府派員戒護,相關費用也由她負擔。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