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要參政權
呼籲廢除國籍法相關限制

2012/01/12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王顥中

國籍法第10條(歸化人任公職之限制)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目前在台灣有45萬的新住民及42萬移工,其中19萬人擁有投票權,也讓新移民選票在台灣開始受到關注,然而,根據國籍法第10條規定,這些已取得台灣身份證的人,還得再過十年才能擔任公職或參選。今天(1/12)上午,人民民主陣線──不合格公民參政團在中央選舉委員會前召開記者會,要求廢除國籍法第10條規定,設立移民╱工參政保障名額與代表爭取外國人權益的「外國人諮詢委員會」;不合格公民團強調,唯有讓「移民變同胞」,台灣才是一個真正邁向民主的國家。

台灣的新住民必須花4到6年的時間取得身份證,然後再花10時間才能參選擁有參選公職的權利,相對於義大利羅馬「半年享有投票權」,或鄰近東亞韓國的「兩年取得投票、參政權」,權益明顯落後。「等了6年再10年,將近是枯守寒窯18年,我們的新娘都變老娘了!」,目前正投入新北市三重、蘆洲、五股區的立法委員選舉的不合格公民團龔尤倩認為,在台灣,其實向來只有先來後到的問題,既然大家都是移民,就應享有平等的政治參與權利;新住民和原住民一樣,目前都是台灣的弱勢族群,在現有選制下參選困難,尤其新住民因為語言、文化問題,更應設立名額保障。

來台八年的越南籍配偶秋柳感嘆台灣政治人物既不重視、也不瞭解移民╱工的需求,她表示自己原本以為台灣政治很自由,沒想到身份證取得之後還要再等十年才能參政,落後香港、韓國一大截。

龔尤倩強調,目前在歐洲有高達19個國家都願意開放合法居留3到5年的外國人享有地方政治權,「台灣應該跟進!」,她同時建議在各地廣設由在地外籍人士所普選出來的「外國人諮詢委員會」,以確實保障移民者的政治權利。另外,龔尤倩也批評大黨候選人總愛在選舉期間玩「認親遊戲」,但無論是馬英九黃金十年裡的「尊重多元文化」或是蔡英文的「台灣謝謝您!」,裡頭都只充斥著空洞說詞,完全沒有針對任何問題作出具體回應。

人民民主陣線王芳萍則指出,當前藍綠意識形態只顧著對新移民族群進行操弄、分化與騙票,在這種狀況下,泛綠媒體偏愛報導新住民挺蔡英文(參考剪報[1]、[2]),泛藍媒體則強調陸配對馬英九的支持(參考剪報),表面上今年總統大選的藍綠意識形態不若往昔明顯,但在新移民的議題上,卻仍能觀察出許多這樣的借題發揮。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南部執行長張育華則補充道,許多外籍配偶的政治立場深受夫家政治色彩的影響,而因此傾向於既成或藍或綠的政治框架視野。

王芳萍表示,根據四方報民調,馬英九的確獲得普遍大陸籍配偶的青睞、蔡英文則多被越南籍配偶所擁戴,然而她認為移民╱工應思考如何從自己的主體利益位置來為自己取得發聲的機會,她鼓勵新移民「盯緊自己的利益,而不只是讓政客的花言巧語輕鬆騙去選票。」

記者會最後,中選會官員出面接下民間團體的陳情,並簡短回應表示已經聽到相關意見,未來假使國籍法修法時也將納入參考;不過當民間團體追問「到底何時修法?何時納入參考意見?」時,中選會只是將說法又再重複了一次,「謝謝你們的意見,我們都聽到了。」

編按:

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主權在民」,意即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而憲法第3條則明確指出國民的定義──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就是中華民國國民。事實上,當新住民花了4到6年終於取得身分證,也就是完成「歸化」程序之後,就已經是本國人、台灣人;既是「國民」,也理當獲得完整的公民權。

然而,針對早已順利經過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新住民,現行國籍法第10條卻排除了他們的參政權、「任公職權」等基本公民權,設置了長達「10年」的觀察期門檻。這樣的差別待遇,背後不僅顯示了社會排外情結底下的「出生地歧視」跟「種族歧視」;同時,該惡法縱容國家竟可以「公僕」的角色,「主僕易位」地直接拒絕並否定特定「公民」的地位,甚至明文確立特定群體是「次等公民」,更是直接違背了憲法第2條之規定,成了立憲國家的大笑話。豈能不立即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