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典當移工權益 劉姍姍應接受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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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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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菲友好協會」」聲明稿 (Taiwan Committee for Philippine Concerns,TCPC)

台菲友好協會強烈呼籲台灣政府應讓駐堪薩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劉姍姍接受美國的審判,不得以外交豁免權為由脫罪,犧牲移工的權益。

根據報導,劉姍姍強迫其菲籍家庭幫傭超時工作,每日長達十六至十八小時,並苛扣薪資,僅給付工作合約上的三分之一薪資,甚至扣留護照及重要文件、不得自由外出,且裝置閉路電視監視菲傭的一舉一動等等,在菲傭舉報後遭到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探員逮捕拘留,並由美國檢方以違反聯邦法律的「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名起訴。

作為台灣駐外單位的官員,劉姍姍明顯違反人權的作為不僅未受到政府譴責,外交部竟然公然表示將以外交官豁免權為理由,要求美國政府釋放劉姍姍。

所有瞭解台灣移工處境的人都清楚,劉姍姍壓迫外籍幫傭的行為並非個案,由於不當的移工政策,使得台灣雇主虐待外籍勞工早已成為常態。政府如以外交手段強力介入讓劉姍姍得以免於審判,無疑是做了最惡質的示範,向世人宣告台灣是個侵害移工人權的國家。

馬總統早已於兩年前正式批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立法院也通過兩公約的施行法。由《兩公約》及其國內施行法觀之,「超時工作」、「苛扣護照與基本工資」、都已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載明關於「工作權」與「工作條件」的勞動權利;而劉姍姍處長的限制人身自由、威脅遣返或言語辱罵等常見「雇主行為」,對於施加在移工身上的這些「酷刑與非人道待遇」,恐怕亦嚴重侵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不得使人為奴」及第九條「人身自由權」,剝奪人類應享有的尊嚴與各項權利。

為了讓劉姍姍處長能脫罪,外交部以劉姍姍處長是「執行公務」的狀態因而得以享受外交豁免權,果真如此,那麼監察機關應介入調查公務人員及其所屬之政府機關失責之情事。因為,依據兩公約施行法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兩公約之規定」,而劉姍姍處長虐待移工的行為顯然是執行公務」不當,而外交部未積極監督所屬人員執行《兩公約》,顯然失職,劉姍姍虐待其幫傭,違反基本人權,身為外交官卻出現如此惡劣行為,台灣政府更應嚴正看待,讓劉姍姍接受美國法律的審判與制裁。如果馬英九政府縱容劉姍姍行為,意味縱容台灣雇主以同樣不人道的方式對待外籍勞工。

台菲友好協會在此呼籲政府不應使用外交豁免權,讓劉姍姍接受美國聯邦警察的調查與司法審訊,以維護外籍移工權益,歸還移工一個公道。此外,我們亦呼籲監察院積極介入調查外交部與相關人員未執行《兩公約》之失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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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不應有恨(夢? )
何事長向別時圓

終於有正確的觀點,說得好。

本籍勞工還不是多半遭不當對待,多數是弱勢的無處伸張正義,看看KMT外交官是什麼德行,難怪咱們自己的政府也是如此無能無力對待勞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