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外交官:應私下營救

2011/11/12

2011年 11月12日

針對劉姍姍案,一位資深外交官指出,台美無邦交,雙方協定僅規定兩國人員只有在執行公務時,才享有豁免權,本案重點在是否認定劉是「公務行為」。

虐傭違反美《憲法》

該外交官說,發生這種事,我駐外官員應私下運作救人,大張旗鼓並不適當,何況哪有什麼外館找僕役不找僱員,「人家敢這樣抓人,一定是法律上站得住腳,不知道外交部有什麼好抗議的。」

美國執業律師邱彰說,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不算重罪,但她質疑劉涉嫌奴隸,這違反美國《憲法》,未來的聽證會若無法交保,可能就很嚴重。她說,這是非常丟臉的案件,外交部只能替劉找律師打官司,別無他法。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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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該花誰的錢來救?
丟臉到國外!
KMT有這樣的官員
難怪對自己的人民也是這樣剝削!
自己的人民都不救
去救天邊外違法的人
真是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