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總統候選人宣布「勞工新政」,內容了無新意

2011/09/27

針對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宣布「勞工新政」,強調創造就業機會、發展在地經濟,並承諾未來民進黨執政後將放寬失業給付的啟動門檻,同時階段性的調升基本工資、立法保障「非典型勞工」的權益,並改善勞動條件惡化等問題。勞委會表示肯定其對勞工的關心,期待朝野能共同為台灣的勞工一起打拼。惟審視其內容發現多項主張為本會延續性之政策且已執行多年或政策評估不可行者,簡單說明如下:

一、創造就業、發展在地經濟:

勞委會多年來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係透過政府與民間團體共同合作,推動有助於發展地方產業、提供社區服務或提升生活福祉的計畫,創造在地就業機會。另經建會推行之「家有產業、產業有家方案」,勞委會職訓局也針對各地區在地產業聚落發展所需人才及人力辦理相關職類訓練課程,並透過各區就業服務中心及職業訓練中心推動策略聯盟,結合地方產業推動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業務。前採行措施,除已考慮在地特色外,更進一步注意該區域內之在地連結,未來勞動部各分署將籌設區域勞動力發展策進委員會,結合產官學部門,更強化由在地邁向區域策略聯盟,以促進區域就業機會。

二、放寬失業給付啟動門檻:

國內失業情勢深受全球景氣波動之影響,為因應全球金融海嘯引發失業潮效應,政府積極推動相關就業促進措施,失業率已從2009年8月6.13%之歷史高峰逐步降至2011年8月4.45%漸趨和緩。

經查100年8月失業53週以上之「長期失業人數」為7.6萬人,較上月減少0.2萬人;較去年同月則減少2.5萬人。長期失業人數自99年2月時之11.8萬人,持續下降,已回到金融海嘯前97年 10月之7萬人左右。

勞委會業於99年9月10日發布施行「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明定就業保險失業率連續4個月達3.3%以上,且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失業率連續4個月未降低,得公告延長失業給付至9個月;就保失業率連續8個月達3.3%以上,且失業率連續8個月未降低,得再公告延長失業給付至12個月。勞委會考量目前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標準仍有啟動可能,且該機制係屬非常時期之手段,如標準偏低,致頻繁啟動,反不利促進就業及就保財務。

三、調升基本工資及調整時薪工作計算方式以因應低薪化之問題:

綜觀相關統計數據,100年7月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平均薪資為42,663元,較去年7月增加2.63%,其中經常性薪資為36,760元,較去年7月增加1.53%,年增率已連續21個月呈現正成長;1至7月平均薪資為48,037元,係歷年同期最高水準,較99年同期增加3.20%,實質平均薪資亦增1.74%。

針對總統候選人蔡英文就每月基本工資應按最低生活費乘以扶養比調升及每小時基本工資應一次到位調整至112元之主張,勞委會表示,依基本工資審議辦法規定,基本工資之調整係於蒐集國家經濟發展狀況、躉售物價指數、消費者物價指數、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調查統計等資料並審慎研究後,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勞委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本(100)年7月21日召開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第24次會議,與會委員曾已就基本工資應否與社會救助法所訂之最低生活費連動有過廣泛而熱烈討論,絕大多數委員認為,不應逕以該標準作為決定基本工資之惟一依據。與會委員經過審慎考量,通盤參考包括物價指數、經濟成長數據及就業狀況等相關因素,建議基本工資由每月17,880元調整至18,780元;時薪由98元調整至103元,調幅為5.03%。全案業經行政院核定,並由勞委會公告,將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另現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已明定,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應於每年第三季召開,爾後自當依規定逐年就基本工資審慎檢討。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行政院於今年八月核定基本工資時,即已指示勞委會研議建立基本工資調整公式之可行性及時薪計算標準,以保障採時薪制之部分工時勞工。現行每小時基本工資係由每月基本工資連動推算,並已將例假日工資折入時薪,使提供法定正常工時勞務之勞工,不論按月抑或按時(日)計酬,均可獲得相當之工資。有關一步到位調升時薪至112元之主張,勞委會回應,有關每小時基本工資之計算方式,將依照行政院指示,在衡平勞雇權益及符合法理的前提下積極檢討,並於明年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提出討論,期待勞資雙方能獲得雙贏共識。

四、保障「非典型勞工」的權益:

綜觀統計相關數據,99年國內從事人力派遣業的勞工占受僱者比率為1.5%,略高於韓國0.4%(98年) 、美國1.3%(98年),但較德國1.6%(98年) 、法國1.7%(98年)、日本1.7%(98年)、荷蘭2.5%(98年)及英國3.6%(98年)為低。

本會目前已朝制訂勞動基準法派遣專章修法方式研議,並已辦理勞資團體及相關機關修法座談會,雖已完成修法草案,惟因目前勞雇團體及工會團體間對於勞動派遣法制化及法制內容仍有歧見,為建構適切合宜之勞動派遣保護法制,本會目前仍廣泛徵詢各界意見,並積極與全國性、區域性工會及雇主團體溝通協調中。至於政府機關使用派遣勞工,則涉及政府提供民眾服務所需必要人力及是否以民眾納稅人之支出增加正職公務人力之權衡問題,尤其立法院在審議中央機關總員額法時曾有「機關員額未來應於5年內降為16萬人」之附帶決議,目前社會並無共識。現政府正值組織改造,相關政府員額、人力問題也是改造的重點,未來也將針對盡用派遣人力進行整體檢討評估。在尚未評估完成前,勞委會有「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提示派遣勞動之定義及派遣勞動三方應注意事項,勞委會本身也研訂勞委會暨所屬派遣契約書,並函送公共工程委員會參考。另外也將加強辦理派遣勞工權益保障專案檢查及宣導,以加強保障派遣勞工權益。

此外,蔡英文主張俢訂勞基法,增訂「部分工時勞工保護」專章,勞委會表示,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部分工時工作者,均受該法相關規範保障。惟因其工作性質特殊,本會為保障部分工時工作者,業訂有「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參考手冊」,提供事業單位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時之參考。另為健全部分工時法制將增訂禁止差別歧視原則、給予優先受僱為全時勞工機會及比例給假等原則,俾完整保護勞工權益。

五、勞動條件惡化問題:

有關超時工作或濫用責任制議題,勞委會重申,工資與工時向為勞動條件檢查之重點項目。勞委會於各年度均針對違反勞動法令比例較高之行業及特定身份之勞工,規劃辦理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日前,並已啓動「掃A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將聯合勞動檢查機構及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展開大規模且全面性的勞動條件檢查,並將持續辦理勞動法令之宣導,以督責事業單位確實遵守相關規定。另為有效落實法制,勞動基準法之罰則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提高,雇主如違法使勞工超時工作,或未依法給付延時工資,最高可處三十萬元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亦可按次處罰。

另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本意,係給予雇主與特定工作勞工協商合理工作時間的空間,並非允恣意約定超長工時或無例假與休假。至非屬前開工作者或縱屬前開工作者,惟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有鑑於部分事業單位曲解法令的善意,恣與前開勞工約定超長工時或無例假與休假或與非本會公告核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逕自約定「責任制」,本會除要求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善盡職責,於審核前開約定內容時,就其工作特性及勞動密度予以審核,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福祉之前提下審慎核處、嚴格把關外,並已邀集有關機關、團體就特定工作者研訂審核參考指引,並就現行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進行全面檢討,俾促進勞工之健康福祉。

勞委會目前已朝制訂勞動基準法派遣專章修法方式研議,並已辦理勞資團體及相關機關修法座談會,雖已完成修法草案,惟因目前勞雇團體及工會團體間對於勞動派遣法制化及法制內容仍有歧見,為建構適切合宜之勞動派遣保護法制,勞委會目前仍廣泛徵詢各界意見,並積極與全國性、區域性工會及雇主團體溝通協調中。至於政府機關使用派遣勞工,則涉及政府提供民眾服務所需必要人力及是否以民眾納稅人之支出增加正職公務人力之權衡問題,尤其立法院在審議中央機關總員額法時曾有「機關員額未來應於5年內降為16萬人」之附帶決議,目前社會並無共識。現政府正值組織改造,相關政府員額、人力問題也是改造的重點,未來也將針對盡用派遣人力進行整體檢討評估。在尚未評估完成前,勞委會有「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提示派遣勞動之定義及派遣勞動三方應注意事項,勞委會本身也研訂勞委會暨所屬派遣契約書,並函送公共工程委員會參考。另外也將加強辦理派遣勞工權益保障專案檢查及宣導,以加強保障派遣勞工權益。

鑑於近年來國內外社會、政治及經濟情勢的迅速變化,及未來的十年適逢政府打造「黃金十年」的國家願景,勞委會在現有基礎之上,已分別就「產業發展與就業」、「勞動力開發與職能提升」、「健康福利保障與經濟安全」、「工作與生活平衡」、「社會對話與社會夥伴關係」與「就業平等與特定對象就業」等6大核心勞動議題面向,廣泛徵詢社會大眾的意見,將據以研擬具有新思維、前瞻性勞動政策,以反應未來社會事實與需求,相信對勞工之全面照護將更為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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