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再爆勞資爭議 剋扣勞工基本權利

2011/08/22
苦勞網特約記者

責任主編:張心華

老字號的中華航空再度爆發勞資爭議,今天(8/22)上午,數名華夏「契約工」在桃園縣產業總工會的陪同下,前往位於南京東路上的華航臺北票櫃,抗議華夏資方嚴重違反勞基法,為降低公司營運成本,以長期重複簽訂定期契約的方式,規避勞基法對於勞工在薪資、假日方面的各種保障。

數名華夏「契約工」在華航臺北票櫃前抗議,要求資方遵守勞基法給予他們應有的權利。(攝影:王顥中)

長期連續簽訂定期契約 規避勞基法

桃產總秘書長姚光祖表示,許多在華夏工作的勞工,是以每年重複簽訂定期契約的方式雇用,然而若依照勞基法的規定,這些並非臨時性工作的長期受僱者,都應被認定為是不定期契約的正式員工。

從勞基法第9條的規定來看,定期契約在逾期之後,只要勞工實際上繼續工作同時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或者是新、舊契約的間斷不超過30 天,且總工作期間超過90天,都應視為是不定期契約。然而,就在抗議現場,幾位華夏受僱者一字排開,這些「契約工」的不間斷僱傭關係,雖然個個都連續累積長達3年、5年甚至6年,卻無法獲得勞基法對於正式員工所提供的任何保障。

在華夏工作了5年又4個月的李燕秋批評,契約工在各方面的權益都比正式員工要矮上一大截,資方以定期勞動契約內容可由雙方另行約定為由,規避勞基法對工時以及加班費的規範,「經常加班在沒有冷氣的機艙內工作一整天,汗流得全身濕,卻領不到什麼加班費,都在剝削我們」;而工作了3年又10個月的李文斌則補充道,定期契約工的身分,讓他們完全喪失勞基法中保障的特休假、以及國定假日放假等權利。

對於契約工們的說法,華夏總經理楊高生回應,勞基法對契約工並沒有特休假的規定,在當初跟勞工所簽訂的契約條件中,也已經載明了是工作六天休假一天。另外,由於華夏契約工所領的時薪已經高於法定基本工資,因此「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有所不同」。

然而,在勞基法第24條當中,清楚規定凡延長工作時間2小時以內,必須按時薪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多延長工作時間2小時,就得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並沒有「因為時薪高過基本工資,加班費計算方式就可以不同」的規定。另外,對於勞基法第9條規定逾期契約工以及連續重複簽訂定期契約者,應等同於正式勞工,同時該享有各種勞基法的保障,楊高生僅表示,這是勞、資雙方對於「勞動身分」認知的不同,由於勞方已針對本案提起民事訴訟,那麼便靜待審理,等判決出爐將會尊重法院對適法性的解釋。


在華夏工作了5年多的李燕秋,控訴在職期間加班費被剋扣,也沒有國定假日、特休假等勞基法的保障。(攝影:王顥中)

勞動彈性化下的犧牲品

成立於1989年的華夏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持股的轉投資事業,主要業務除飛機客艙的清潔、航空器裝備品的維修外,同時也承攬了許多公家機關場館,以及民間社區大樓等等的清潔作業。資本額五千萬,每年營業額介於兩億到三億元之間,規模不可謂不大,然而,從其人力結構來看,當中卻有超過三分之一的員工都是「以臨時之名、實際上是長期連續僱傭關係」的契約工,桃產總秘書王琳琇直言「一間正派經營的公司不該這樣!」

楊高生表示,由於華夏的獲利也是靠接單承攬業務,假使沒接到單就沒這麼多錢可以支付勞工,因此彈性化的勞動人力管理是必要的。然而這種說法,等於是把本該由資方負擔的公司經營風險,完全轉嫁到勞工的生計上。況且,華夏的母公司-中華航空-是全臺灣規模最大的民用航空業者,自己經營航空運輸服務,營業額每年破千億,然後再轉投資子公司-華夏-經營包含自家的客艙清潔維修等項目,卻以「營收來自接單」作為剝奪勞工合法穩定僱傭關係的理由,實在是有些說不過去。姚光祖強調,國際機場外表光鮮亮麗,內部卻是由許多惡劣的勞動環境所搭建,未來將會更進一步要求政府,以及華夏、華航的資方,正視勞工處境並回應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