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人夠夠兼擦嘴抹淨?看看「大量解僱保護法草案」中的「代位求償」

2001/06/01

大量解僱保護法草案目前正在立法院進行審議中,這個法案,對於日益嚴重的無預警關場、大量裁員的防止,以及對因此而失業勞工權益的保障有極其重大的意義。但是觀察勞委會、民進黨委員(賴勁麟提案)、親民黨黨團三個版本的草案,皆著重在大量解僱之後的「補救」,對於資方惡劣的大量解僱行為,卻沒有強烈的嚇阻等事前預防手段,這對保護被解僱工人的目的,已經打了大大的折扣,在產業外移、合併、投機風氣盛行的這個時候,如果不能經由國家以及勞工實際上介入資方所謂「經營權」的範疇,發揮有效的作用,則對於勞工的保障,仍是十分不夠的,就目前的狀況看起來,這個備受工人期待的「大量解僱保護法」,大有成為「閹割立法」的可能。

民進黨立委提出「代位求償」條文

好,閹割不閹割,我們現在先不去談論它,既然要「補救」,也得要真的能「補」到、「救」到,才能算數。在我們拿到幾個版本的「大量解僱保護法」草案之後,第一個注意到的,就是在民進黨委員版本第十四條出現「代位求償」的條款,在我們現在的這個司法制度下面,經濟弱勢的人,想要從法庭討公道,簡直難上加難,其中最難過的幾個山頭,就是龐大的訴訟費用、防止資方脫產時候的擔保金、還有需要「專業」鑑定的時間和鑑定費用。一碰上這些難題,從職災工人、關場工人、災區居民到公害的受害者,一個一個到了法院前面,就得要打退堂鼓,摸摸鼻子回家去了。而一個最直覺的想法是,這個社會上,最有錢、最有力量的是誰?當然就是國家嘛!所以讓國家對於這些各種各樣的受害人先賠償、先給付了,然後再由國家的力量去向真正的加害者、債務人(資方)去求償。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求償」的想法。

「代位求償」是從工運、環運到災區居民的訴求裡,常常可以看見的一個訴求,這一次民進黨的這些委員能夠把這個東西具體落實,形成草案,可以說是不小的進步,但是案子拿到他們同黨的,還是號稱「工運前輩」陳菊主掌的勞委會去,可卻不是這麼回事兒了。這個以保障勞工為目的的衙門,見到民進黨委員版本的第十四條,老實不客氣地給了一堆意見,總而言之簡單一句話,就是「不行!不行!不行!」怎麼不行呢?我們來看看。

民進黨委員版本第十四條是這麼寫的:「本法所規範之事業單位未依勞基法給付勞工資遣費等法定給付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勞工紓困基金,先行墊付,並由中央主管機關代位,向雇主及其董事、監察人求償。」從各種老闆要落跑時候會留下的債務、「代位求償」的資金來源、到如果資方脫產,還可以找他們的董監事求償都顧慮到了,的確有這麼一些從失業工人的立場看事情的味道。可是勞委會的意見卻不是這麼一回事。

勞委會混蛋加三級

勞委會先是老神在在地搬弄了法律解釋說:「因政府並非是具有利害關係第三人,而只是一般的第三人,因而無法取得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代位求償權。」這個說法簡直是擺爛加三級,人家條文都定了「由中央主管機關代位」,有法律明定,硬要拗成說是沒有法律依據,實在是睜著眼睛說瞎話。民法第三百十二條的規定是這樣的,「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這主要是針對債權人(在這裡來說,就是被解僱的勞工啦!)能確實獲得清償的權利的規定,這個所謂的「關係人」大多是因為如果債務不能解決,就會遭受到損失的人,所以先出面扛下債務,再取得「代位權」,向債務人請求。實務上,在民國六十五年一月二十日第一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強調「所謂利害關係,係從寬認定」的說法。

現在看看勞委會,也就是國家,更準確一點說,是社會全體,對於大量解僱後,勞工資遣費、退休金、工資、獎金……這些債務,如果沒有付清,是不是會蒙受重大的損失?當然會啊!失業本身就是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失業又拿不到該拿的錢,更是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讓國家先扛下這些債務,然後代位求償,是天經地義的事,就算沒有像這樣的規定,官方「代位求償」在法律上都站得住腳。怕官方事事要看到法律明文,不然不敢辦事,「大量解僱保護法」明明白白的訂了,勞委會還要硬拗,當然是擺爛加三級,不過硬拗當然有硬拗的原因,簡單一句話,就是勞委會不想這麼做,如果是這樣,就不只是擺爛加三級,而是混蛋加三級了!

勞委會說:「要求中央政府機關應成立『勞工紓困基金』其經費以就業安定基金為唯一來源,恐力有未逮,應再增闢資金來源。」這話說得不錯,現在就業安定基金是多得放在那邊生蟲,但要拿來做「代位求償」恐怕真的不夠,再增闢資金來源是必要的,現在關廠、外移的廠商那麼多,對於這些破壞勞工就業安全的元兇,早就應該對他們開徵就業安定費,或者其他的錢,洞是他們捅出來的,當然要他們來補,官方要真那麼想,我們真該為他們大聲喝采。可是顯然這只是他們的推託之詞。勞委會說「紓困基金之用途不應作為代位清償之用」,可就漏了他們根本不想這麼做底了,資遣制度、退休制度,本來就是為了讓勞工在沒有工作的時候還可以生活下去而設置的,這些錢是勞工工資報酬的一部份,是本應得到的,老實說,這比就業安定基金的重要任務「失業輔助」,還要基本,官方一天到晚就拿「失業補助」來濫竽充數,說他們為失業者做了多少多少事,但事實上,勞工最基本的東西沒拿到,是談不上補助不補助的問題的,就業安定基金不做這件事,要做哪件事呢?

說到最後,勞委會要搞的,還是「對勞方有面子、對資方有裡子」的無用修法,它回應「代位求償」的對案是官方版第七條「雇主因歇業、重整,本於法令所積欠勞工之退休金、資遣費,有最優先清償之權。」這個規定,一看就知道是老套,差不多的條文早就有了,勞基法第二十八條「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優先」有何用?勞工還是要去打永遠打不完,也打不起的官司,而且這裡的「最優先」是針對「債權」上面的優先,「債權」的效力是不及「物權」的,雇主有其他的債主好比說銀行,早早就已經設定了有「物權」效力的抵押權,勞工能拿得到錢嗎?所以,這裡說勞委會版本「對勞方有面子、對資方有裡子」,是一點也沒有冤枉他們的。

對勞方有面子、對資方有裡子

說了那麼多,總歸一句話,官方不想,也不敢讓真正應該負責任的人,把責任扛下來,勞委會說「代位求償」是「由全民承擔雇主債務外,恐造成雇主藉故逃避責任,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勞委會說「政府若要確保債權,亦必須透過保全程序,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或者雖取得強制執行名義,但僅是一張債權憑證,不能獲得實際法律效果。」顯然,他們不是不知道問題的所在,但是他們不想也不敢負起防止雇主逃避責任的義務、不想負起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義務,而要將社會最最沉重的負擔交給失業勞工去擔。我們先不談別的,從官方對「代位求償」的態度,就可以了解,這個深受期待的「大量解僱保護法」到底能發揮多少作用了。

民進黨賴勁麟等委員能提出「代位求償」的版本,在這一點上,比起親民黨團所提的條條照抄,偏偏漏抄了這一條的版本,當然有它進步的地方。不過這個所謂「進步」,得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理由很簡單,這個民進黨新潮流系立委領銜提出的版本,卻不能得到新潮流主政的勞委會支持,實在太容易讓人懷疑是不是這群人聯合起來,又在搞「面子裡子都拿」的把戲。民進黨、新潮流想要吃勞工,來個「吃人夠夠」,而這個賴版十四條,不過是吃了人之後的那張擦嘴布!是不是這樣?得看看民進黨在立法院的表現了。

大量解僱保護法「代位求償」規定三版本比較:

民進黨委員

第十四條 本法所規範之事業單位未依勞基法給付勞工資遣費等法定給付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勞工紓困基金,先行墊付,並由中央主管機關代位,向雇主及其董事、監察人求償。

親民黨團

無此規定

勞委會意見

一、依現行法律實務而言,政府代替雇主墊償積欠勞工之資遣費、退休金,因政府並非是具有利害關係第三人,而只是一般的第三人,因而無法取得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代位求償權。政府若要確保債權,亦必須透過保全程序,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或者雖取得強制執行名義,但僅是一張債權憑證,不能獲得實際法律效果,而債務卻可能轉嫁由政府負擔。如此一來,除由全民承擔雇主債務外,恐造成雇主藉故逃避責任,有違社會公平正義。

二、此外,本條文要求中央政府機關應成立「勞工紓困基金」其經費以就業安定基金為唯一來源,恐力有未逮,應再增闢資金來源。且紓困基金之用途不應作為代位清償之用。

三、為解決勞工退休金、資遣費之問題,似應朝立法確保方向,例如將退休金及資遣費列為最優先清償之權等。因此本會版本認為由於資遣費、退休金為勞工生活所繫,雇明定雇主於歇業、重整之事實發生後,前項之債權有優先於一般債權受清償之權,而毋待於公司宣告破產或清算。

第三百十二條 (第三人清償之權利)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勞委會版本第七條,雇主因歇業、重整,本於法令所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有最先受清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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