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置入性行銷禁令 漏洞百出

2011/01/14

【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資深記者離職,引發社會對政治置入性行銷的討論,朝野兩黨從善如流,趕在立法院這會期最後一天(12日)通過預算法第62條之1修正案。未來政府不得再置入性行銷。

法令內容仍不夠明確 修法雖通過,法條仍有爭議。去年奪得卓越新聞獎三大獎項的獨立媒體人朱淑娟質疑,以國光石化為例,中油持股僅43%,不在管制之列,那國光石化可以置入嗎?

根據修改後的預算法,未來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的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50%以上的轉投資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時,應明確標示為廣告,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一定以政治置入性行銷進行。

朱淑娟質疑,政府進行政策宣導,不一定以廣告宣傳,有時舉辦座談會又該如何標示?有些部門與報社合作,以每週一次的專題報導宣導政策,雖然記者可以採訪,但寫什麼,都是協調過的,又該如何管理?

最近工業局「協助安排」邀請部落客參訪石化廠區,工業局辯稱活動經費並非政府出資,而是石化公會出錢。「更不用說國光石化中官股只佔43%,根本不在法令規範內。」法令應該訂得更清楚,否則很容易「閃過去」。

中正大學傳播系助理教授管中祥也表示,修法內容註明不得進行「含有政治性目的的置入性行銷」,政府的置入都是政治性的,「難道會有商業性嗎?」

管中祥質疑,政府推動石化產業算民生議題還是政治議題;農村再生又是經濟議題還是政治議題?「難道以後還要成立『政治性置入判斷委員會』嗎?」他強調,「反置入」並不是強調政府不能做,更要政府認清「政治置入性行銷」是侵害新聞自由,修法踏出第一步,也凸顯政府對政治置入性行銷影響的無知。

反收買新聞聯盟表示,除了預算法,《政府採購法》、《公務員服務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等相關法令,都應修正增訂「反置入」條款,明文禁止政府編列政治置入性行銷宣傳費用,要求新聞節目不得接受任何來自政府或民間與商業團體的政治置入性行銷。

置入使媒體失去公信 朱淑娟表示,政治置入性行銷影響了新聞媒體的組織與系統,過去編輯與業務分離,現在卻常見編輯部主管在拉置入性行銷的案子,做業務部的工作,記者拉案子也算考績,久而久之,成為共犯結構。「許多人說他能夠自己切割,但現實中,擔心無法再接到案子,多少會影響記者下筆的力道。」

除了政治置入性行銷,朱淑娟強調,新聞媒體不該接受來自商業或者政府的政治置入性行銷,長久下去,民眾會越來越不信任新聞,新聞媒體的經營應該來自「信任」。朱淑娟表示,媒體的營收本來就該來自公信力,才能吸引民眾訂報、企業買廣告。

如果為了錢去賣新聞版面,朱淑娟直言,「這只是皮肉生意,無法長久經營。」當新聞媒體為了錢賣出一、兩個版面,公信力下降、收入減少,只能賣出更多版面,沒完沒了。

「媒體環境困難,就應該發揮威信作更好的報導。」朱淑娟說,新聞媒體應該往前走,而非往後退。管中祥也認為,媒體環境困難、經濟不景氣,都不是新聞媒體合理化去販賣新聞版面、接受各種置入性行銷的理由。「不論是非常商業的媒體,或者是公益性質較強的媒體,都能找到自己生存的定位,並一定非靠這些置入的錢才能活下去。」

面對媒體環境不良,管中祥表示,政府應思考如何健全媒體生存環境,而非無限度開放,導致媒體多市場小,同業競爭只得無所不用其極。

對於政府願意修法,管中祥也強調,目前只是開始,台灣媒體改革還有好長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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