層層轉包 勞工浩劫

2010/10/03

 國道六號工安事故不幸造成七人死亡,事故發生以來媒體多方報導:死亡勞工無論本勞或外勞均在沒有投保勞工保險的情況下上工,同時唯一死亡之本國勞工莊永和先生被視為工安事故中的雇主,可能將無法獲得任何理賠,同為營造工人的我們對此工安意外感到非常痛心與不平,因為這樣的事件也可能發生在我們身上。

 首先,據報載死者莊先生為國道六號工程「灌漿工程部分」的「第四包」,勞委會手持《勞基法》,將莊先生視為雇主,實在是只見法律上的「法匠」見解。在台灣身為營造工人的我們,百分之九十以上都不是直接受僱於營造公司,也就是說台灣的營造公司是只有行政人員卻沒有營造工人的公司,台灣營造業的積習就是「轉包」而且「層層轉包」同時也將責任轉嫁出去,從雇主身分的直接負責變為連帶責任。

 於是營造勞工想參與政府公共工程建設,就必須向營造廠承包工作,必須有勞工領頭被迫成為「有雇主身分的勞工」才能領一群夥伴上工養家。問題是有能力承攬政府工程的資方營造廠,平時不必承擔社會責任,不用聘任營造勞工,連無薪假都可以省了。承攬工程之後就是層層轉包工務,一旦工安意外發生,看著《勞基法》裡有雇主身分的小包工頭單獨扛著沒能力扛的直接責任,營造公司卻可以派出工務、法務部門會同律師,好整以暇地幫營造廠錙銖必較連帶責任的部分,我心沉痛!試問,我們的政府,府發包重大工程建設之時,為何讓只有「獲利能力」,沒有直接雇用工人、沒有「執行能力」的營造公司合乎承攬資格,讓不須擔負企業責任,需要一再轉包的營造廠來承攬建設?

 尤有甚者,這些營造場轉包工程的對象,與營造公司之間的關係,很多根本就是營造公司的子公司或轉投資之工程公司,於是政府花在公共工程的預算,施工勞務單價就這樣一層一層被剝下來,實際交到「最後一包」的工頭之手,再發給施工的營造工人,本勞的待遇往往比雇主提供勞健保與食宿的外勞還不如。於是,施工工頭再怎麼創造利差,他們多轉向人力派遣公司或人力工頭,這些人坐在辦公室就可以抽取每人每天三百元的佣金,與施工工頭對分佣金,提供營造業個體勞工工作機會,甚至還不提供勞保、健保。勞委會、勞檢所難道都不明白營造業這樣扭曲的生態,只在發生工安事故時,追究一些表面之責,更深層的結構問題呢?政府得罪不起營造資方,保護不了勞工嗎?

 國道六號工安事故,若罹災工人確實由莊先生召喚而來上工並直接發給工資,在《勞基法》上莊先生確實具有雇主身分。但沒為自身及工作夥伴投保勞、健保,也確實違法,我們不禁要問:數十億的國家公共工程,莊永和先生有權力能管理得動工地安全嗎?他管得到國道六號工程的工務嗎?他只是在扭曲的制度下,被迫帶上雇主身分的勞工,一個沒有管理權力,卻要直接負責的勞工,呼籲政府正視勞工的苦情與處境吧!

 營造業這樣的轉包文化,政府單位也心知肚明,也知道對勞工權益危害甚深,但政府為何沒有勇氣改變或限制轉包,身為勞工我們不禁要問:政府發包重大工程建設之時,為何讓只要獲利,沒有執行能力,不須擔負企業責任,需要一再轉包的營造廠來承包?政府發包的國家建設,冠其美名為愛台建設,流血流淚的卻是台灣本土的勞工啊!(作者為台北縣營造工會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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