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林電廠環評 環保署槓上行政院
溫室氣體減量將重新審查

2010/07/28
苦勞網特約記者

責任主編:陳詩婷

行政院於日前撤銷環保署「大林電廠擴建案」有關溫室氣體減量之環評審查結論,理由是環評會在個案審查中,要求台電公司整體的碳排放量必須在2016年回到2008年水準,訴願會認為依環評法的精神,不應以整體的碳排放作為個案審查的標準,且環評結論中要求台電之總體碳排放量必須在「2016年回到2008年水準」,超過政府宣示的「在2020年回到2008年」,也被訴願會質疑是否適當。

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在7月26日上午針對此案討論,由於無法釐清其中爭議,環評會決議將成立專案小組另行討論,但是僅針對有關溫室氣體減量的結論重新審查,原本環評結論中「將四座燃煤機組改為二座」、「進行健康風險評估」的部份,則維持不變。

環評委員批評,如果環評會要遵守訴願結論,亦即環評委員只能就個案審查,那麼「大林電廠等於就等於不要開發了,因為根本不會過。」環保署長沈世宏也表示,訴願會認為環評不能超越國家法令的標準,「如果訴願會的邏輯成立,我們很多環評委員過去做的決議都是不能做的。」

環評委員指出,如果未來溫室氣體減量必須針對個案考量,不能用總量管制的方式來調節,那麼包括國光石化等許多大案,恐怕都會沒辦法通過環評審查。至於訴願會的決議是否會成為未來環評審查的通則,環保署法規會表示,訴願會的決議只針對個案作規範,不會成為一個未來處理的通則。

大林電廠環評審查時,環保團體認為,環評會將原本四座80萬瓩的燃煤機組減少為兩座,雖然在粒狀汙染物的部份已經讓外界可以勉強接受,但是仍會大量增加二氧化碳的排放,因此提出溫室氣體減量的附款。環保團體要求台電必須「在地減量」,認為因大林電廠設置而增加的碳排放量,其碳補償措施必需在高雄當地實施,比如如果要以「種樹」的方式做碳補償,就必須在高雄當地種,不可在高雄污染,卻在其它地方種樹,或是以到國外購買碳權的方式處理。

當時環評委員認為,二氧化碳排放所造成的溫室效應,和一般的空氣污染物不同,一般的汙染物只會影響週遭地區,二氧化碳的排放卻是透過大氣層影響全球,因此應以台電整體溫室氣體排放的總量管制來規範。

大林電廠環評結論以總量管制來規範碳排放量,某種程度上也是在幫台電解套,否則如果要實施在地減量,恐怕台電必須付出更多的成本,甚至也沒辦法通過環評審查。

地球公民協會副執行長王敏玲表示,當初大林電廠環評時,台電就表明不願就個案提出減量的計畫,因此環評委員最後做出總量管制的結論,如今台電卻以此來質疑環評結論,「是不是因為最後的審查結論是兩座(燃煤機組),台電就不想認帳?」

台電發言人杜悅元表示,溫室氣體排放的問題的確應該從總體管制的方向來思考,環評會也的確可以提出比法令更嚴格的標準,但是如果照環評審查結論,國家將多支出約二千億元的預算,台電為了避免對經濟的衝擊過於巨大,才因此向行政院提出訴願,希望回到行政院政策宣示的標準。

行政院訴願會認為,環評結論所規範之減排事項,在溫室氣體減量法尚未通過的情形下,缺乏相關的法律規範,恐怕不具可行性,因此要求環評會「另為適法之處分」。對此,環保署長沈世宏指出,環評會所規範的事項,是針對台電有管轄權的事項,因此應該是可行的,而且當初大林電廠是在台電承諾碳排放減量的前提下通過審查的,如果拿掉了這個部份,或是以附帶決議等不具強制性的方式通過,「不能保證環評委員不會否決這個案子?」

訴願會與環保署針對大林電廠環評案的相關爭點: 訴願會VS環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