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併 勞工去留有自主權

2010/07/13

新版勞基法修正案

〔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近年企業合併越來越頻繁,不少公司趁著企業合併大換血。不過,根據最新版勞基法修正案,未來企業合併時,不僅所有勞工必須隨同轉移,且是否願意留在合併後的新企業繼續工作,決定權將在勞工身上。甚至一直到合併後六個月內,勞工都還可以隨時決定是否向新雇主說再見!

合併不得裁員 員工有六個月猶豫期

勞基法修正案大致底定,勞委會昨邀各部會會商。新修版本重要條文,包括:限制醫事、航空人員等六大類職業禁用派遣人力、企業派遣員額不得超過員工總人數三%,以及企業合併不得裁員等規定,均與先前陸續曝光的草案版本沒有太大差異。

但在企業合併部分,最新版本針對企業合併後的勞雇關係、給予勞工六個月的猶豫期,其原有的退休或資遣條件,受六個月猶豫期影響。至於企業分割、轉讓時,原公司有業務緊縮等事由,仍可依據勞基法第十一條進行人力縮減。但兩公司進行合併後,合併基準日時還在公司的員工,全數必須隨同移轉;也就是說,雙方如有合法的人事調節,應在合併前進行完畢。

僅金融業適用 勞委會盼擴及所有企業

雖然目前僅有金融事業單位合併的勞雇關係適用勞基法,不過,勞委會表示,為了避免一國兩制,未來定案後,希望企業併購也能一體適用。由於原本「企業併購法」規定合併由買賣雙方商訂留用人數,且經留用勞工若因個人理由不願留任,將無法獲得資遣費等,對勞委會希望企業併購法朝此方向修改,勞團表示十分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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