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需簽不定期契約 業者嗆「根本想消滅我」

2010/07/19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0.07.19 02:56 pm

勞委會今天舉行勞基法修法第三場公聽會,資方及派遣業者對派遣比率太低大表不滿,派遣業者並表示勞委會要求派遣公司與派遣工簽不定期契約,根本是要消滅派遣業者,嗆聲「政府機關都做不到,為何要求業者做到」?質疑「派遣立法到底是要製造失業,還是保障派遣勞工」?

工商協進會代表指出,勞委會限制企業使用派遣比率3%,等於宣告30人以下的中小企業完全不能用派遣,對目前佔企業體80%左右的中小企業非常不公平。工總也說,3%根本無法滿足目前企業用人需要,雖然草案指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可到5%,經工會同意可到20%,但是企業內的勞方代表背後有勞工會員壓力,根本不可能同意增加派遣比率,20%形同虛設。

派遣條文明定派遣勞工在要派公司工作滿一年以上,若有繼續提供勞務需要,可以書面要求轉為正職員工,要派公司3日內都未回覆,視同同意。對此工商團體也大有意見,工商協進會認為3天時間太少,應該至少給10天回應,工總則直批該條文增加企業用人成本,根本是阻止要派公司用派遣,甚至可能造成派遣勞工工作滿1年後,就等於失業。

至於要求要派公司對工資等負連帶責任,工總也認為不合理,因為要派公司只對派遣公司負責,至於派遣勞工若有被派遣公司欠薪,應該循積欠工資墊償制度管道,不應找要派公司負責。

派遣業者最有意見的是,勞委會版本要求派遣公司必須與派遣勞工訂不定期契約。輔仁人力資源公司總經理陳竹勝說,一旦訂定不定期契約,等於派遣公司常常要付資遣費,「根本是要消滅派遣公司」,如果可以做得到,為什麼政府部門自己也要用派遣?就是不想付資遣費。

陳竹勝質疑,勞委會訂派遣規範,「到底是要製造失業,還是想保障派遣勞工」?因為現行很多使用派遣的都是100人以上大企業,或是外商公司,一旦勞委會訂的規定太嚴格,廠商撤守,失業的是勞工。他說,派遣的好處是企業若有急單,很快就可以找到勞工用;一旦訂單沒有了,也不必再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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