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新規定 金融併購不裁員

2010/01/12

2010/1/12 |

【本報台北訊】勞委會進行勞基法翻修,昨天上網公開草案,徵詢意見。除增訂派遣相關規定外,也對事業單位進行合併、分割、概括承受或讓與等情形,採「買賣不破僱傭原則」,除非勞工同意,否則勞工應全數留用,勞動契約也不能改變。

勞委會表示,前述規範適用非公司類(如財團法人)及金融機構(銀行、保險及證券等)的併購案。若屬一般股份公司併購,則適用「企業併購法」規範。

另外,勞基法修正後,銀行、保險及證券等金融服務業併購規定,也適用上述新原則。若勞工決定不隨同移轉,雇主也應給勞工「謀職假」(勞工為另謀工作,可在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且舊雇主須給付資遣費、退休金,新雇主亦負連帶責任。

至於「定期契約」期限,由現行最長一年延長為二年外,修正草案也增訂若屬因法律規定的職務代理,如育嬰假、留職停薪、勞工工殤假等,其替代人力定期契約最長可到三年,必要時可經主管機關核定延長。

勞基法此次也修正派遣業相關規定,修正草案對「禁止使用派遣對象」,由行業改以職務別認定,即醫事人員、保全人員、航空安全人員、船員、大眾運輸行車及駕駛人員、採礦人員等六大職務及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都不得使用派遣人力。此外,派遣原則上以不定期契約為主,若要派公司使用派遣勞工超過一年,派遣勞工仍繼續提供勞務,勞工有權請求成為正職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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