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法 金融業併購不得裁員

2010/01/12

(2010/01/12 00:49)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勞委會11日公佈勞基法翻修草案,草案除了增訂派遣相關規定外,也規定事業單位在進行合併、分割與讓與等情形時,須遵守「買賣不破僱傭原則」,也就是在勞工沒有同意的情形下,公司要全數留用員工,且不可隨意變更勞動契約。

據了解,勞基法的「買賣不破僱傭原則」適用於財團法人等非公司類單位,以及銀行、證券與保險等金融機構的併購案,修法內容包括將「新舊雇主商定留用」原則改為「勞動契約仍繼續存在」,也就是說,這些公司在經過併購後,雇主不可隨意資遣勞工,也不可任意的改變勞動條件。

勞委會進一步指出,如果勞工自願離職,公司應該要給員工「謀職假」,也就是勞工有在上班時間請假外出,尋找工作的權利;此外,公司經過合併、分割和轉讓等情形後,新雇主必須負責支付原本舊雇主應該給予員工的退休金與資遣費。

勞委會公佈的勞基法翻修草案除了上述「增訂派遣相關規定」與「修正事業單位併購轉讓的員工權益」外,還包括「放寬定期契約期限」,以及「增訂競業禁止條款、違約金及放低服務年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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