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將修法/濫用勞雇違約金條款 無效

2009/10/16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09.10.16 02:56 pm

勞雇契約將有重大改變。由於「違約金條款」已遭嚴重濫用,勞委會正著手修正勞基法,將首度在勞基法增訂勞動契約禁止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並增訂一般「違約金條款」若因不可歸責勞工因素,如遭雇主資遣、雇主違反勞動法令者,勞工提前中止契約,「違約金條款」也屬無效。相關修正案預計年底出爐,送行政院審議。

目前職場上最常訂定「懲罰性違約金條款」者為航空業的機師,至於一般違約金條款則常見高科技業的電子新貴,近年也慢慢被其他產業引用,一旦勞委會立法禁止,相關從業人員受惠最大。

據了解,目前勞資雙方簽訂的「違約金條款」,以未達「最低服務年限」,以及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為兩大宗,也就是如果員工未達當初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提早離職,或是離職後涉及洩密或未達一定年限,就從事相同工作,員工需支付違約金。

勞委會表示,勞雇雙方事先在勞動契約中簽訂「違約金條款」,目前的確未明文禁止,相關勞資爭議,實務上做法一般是由法院判處。但考量違約金條款濫用嚴重,勞委會擬在勞基法「勞動契約」專章中,納入民法違約金相關規定,加強對勞工勞動權益保障。

勞委會表示,目前考慮做法包括,明文禁止「懲罰性違約金條款」,也就是除了原本約定的違約金金額外,不能再做高額損害賠償。舉例而言,原本勞資雙方約定若未做滿3年離職,必須賠3個月薪資,另外加計違約金30倍的「損害賠償」,如此就屬「懲罰性違約金」。

至於一般性質違約金條款,勞委會也將增訂,若是不可歸責勞工因素的違約金條款無效。也就是若屬勞基法第14條,如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是勞動法令,或是不依契約給付報酬等情形,勞工因而主動中止契約,或是雇主因勞基法第11條,如關廠歇業、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等因素而資遣勞工時,勞工都可不支付違約金。

對於為何不明文全面禁止「違約金條款」,勞委會強調,勞資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應尋求勞資平衡,資方固然不應訂定不合理違約金條款,但如果資方在進用員工期間,曾進行密集教育訓練,提升員工技能,勞方也應適度回報,因此勞委會只從合理化違約金規定著手。

【記者吳孟庭/台北報導】

原本設立為保障資方的「離職違約金條款」與「最低服務年限」,成勞工離職時與資方的爭端。青年勞動九五聯盟調查,「醫院體系」、「事務所」離職違約金最普遍,奇美醫院、中華電信和光寶科技也在列。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委員劉侑學要求政府修改勞動基準法,未來將不得訂定違約金條款。

【2009/10/16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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賤保局就最會欺負失業人,因為失業人繳的健保費是比有工作者有健保費還要多,顯示賤保局無能,沒工作要繳的健保費比有工作的人還要多,顯示賤保局是劫貧濟富的地下錢莊。

二代健保差額補貼將取消 千萬人保費漲
更新日期:2011/10/06 04:11 〔自由時報記者魏怡嘉/台北報導〕二代健保明年七月上路,政府一再強調,二代健保是高所得繳高健保費、低所得繳低健保費,這個承諾與保證卻因政府將同時取消「健保費率調漲差額專案補貼」,低所得者被迫得多繳健保費了!

不僅低收入者立刻要多繳錢,一般上班族和失業民眾亦遭殃,失業民眾若所得稅率在六%以下,屆時每月也要比現在多繳九十元,若為一家四口,健保費每月將多繳三百六十元,影響人數近三百萬人。

反觀政府認為收入較高、月收入在四萬零一百元以上的民眾,在二代健保實施後,由於費率將由現行五.一七%下降到四.九一%,單純在月薪部分實際所繳交的健保費不增反減,每月最低可少繳十六元到一百四十二元不等的健保費,形成高收入保費降、低收入保費漲的怪異現象。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則表示,由此顯示二代健保本來就是建立在不公平的收費基礎上,取消差額補貼之後,政府出現自打嘴巴、進退維谷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