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矽島的生態代價
中科二林現形記

2009/10/17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監事

國際負責任高科技網絡主席泰德‧史密斯(Ted Smith),日前受邀來台,觀察台灣高科技業所引發的環境爭議。於離台記者會上,指出「台灣是以19世紀的管制手段,來面對21世紀的環境問題」,強調「除了當高科技的領導者,更應該當高科技環境管理制度的領導者」。然而從日前環保署、國科會、彰化縣政府與友達公司,面對中科四期二林基地開發案所展現出的態度,卻再度凸顯當前針對高科技業的環境治理架構的諸項闕漏,都將使台灣龐大的生態代價。

欠缺政策環評的重大經建規劃

從后里、新埔、後龍,再到二林,高科技業駐足之處,在「繁榮地方」的口號背後,還有環境品質的代價,以及對農業的排擠。而且,電子與光電業屬耗能工業,依政府政策評估作業規範,早應進行政策環評,針對其發展方向、區位配置與既有的環境管理制度加以探討。但於中科四期二林基地審議時,面對環保團體提出進行政策環評的訴求,環保署僅以「各主管機關提送政策環評的時間期限為明年年底」作為解釋;然而明年高科技業的政策環評提出時,卻可能是在中科四期、後龍科學園區、竹科宜蘭基地均已獲准開發的情況下,進行政策研擬,到時候,已被這些個案綁架的政策環評,又有何意義?

另一方面,即使不以產業別為範疇,進行高科技業的政策環評,面對彰化即將進駐的多個開發案,包括國光石化、彰工火力電廠等,亦應該地理區位進行政策環評,探討各個開發計畫間的關聯性與環境負荷上之累積性效應,對整個彰化縣環境品質的影響。舉例而言,中科四期二林基地的開發,必然牽動彰工火力發電廠的興建規劃,已有環評委員在進行審查時,明白指出兩者間的關聯性。

然而若在現行個案環評的架構下,卻可發現彰化縣長一方面帶頭歡迎中科四期的開發,另一方面又堅定跟環保團體承諾會反對彰工火力電廠的設置。此般矛盾的行為,唯有採行政策環評程序,方能妥善檢視在現行的經建計畫下,彰化縣縣民未來的生活福祉是否會淨增長。

環顧政府組織架構,最應該負起從策略性的思考,檢視各項經建計畫的單位,則是經建會。但檢視其於10月5日審查會中的發言,卻是談著「本案屬愛台十二大建設之一」、「本會贊成本案開發」的狹隘思維。這也凸顯,當前各項「重大經建計畫」,根本只是兌現競選支票的另一種包裝,極度缺乏宏觀的角度、多面向的以永續發展為導向進行政策規劃。

遲滯的廢水管制 致使高風險社會

高科技業最廣為人知的環境負荷,即是水污染的問題。如同泰德‧史密斯所指稱的:「依照加州矽谷的經驗,高科業的足跡,也就是地下水污染的足跡。」在台灣,竹科、友達與華映龍潭廠,再到中科,其廢水問題已是事實。更已有多項研究指出,竹科廢水的排放水體中,已測得高濃度之新興污染物,如PFOC等物質。

面對高科技廢水的議題,環保團體多年來既要求環保署,除就半導體與光電業的酸性氣體與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進行管制外,更應儘速研擬高科技業的廢水標準。並要求既有鄰近農業區之科學工業園區,其放流水標準應提昇至灌溉水標準。

令人不解的則是,環保署從2001年起,即委託學者進行高科技業廢水管制制度的研擬。如中央大學曾迪華教授,於2001年環保署委託的「電子業放流水之總毒性有機物調查評估計畫」,建議針對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電子管製造業進行「總毒性有機物管理」(TTO)。而2008年時,亦委託中興工程顧問社進行「高科技產業廢水水質特性分析及管制標準探討計畫」,該計畫的研究成果中,建議應優先針對氨氮進行管制,管制標準對於新設廠為25mg/L(毫克/公升),對於既有廠為35 mg/L。但該計畫原本提出的管制標準為新設10mg/L,既有25mg/L。另指出亦應針對具有高急毒性的顯影劑TMAH物質設定60mg/L的管制標準。

若以此研究結論檢驗中科管理局於二林案中,一再自豪的「比105年放流水標準還嚴格」,可發現其承諾的加嚴管制值中,氨氮的標準僅為小於10mg/L,並未比前述計畫的建議值更為進步。至於各方所關心的新興污染物質,卻根本沒有具體的分析與管制承諾。

更令人費解的是,當中科管理局屢次強調放流水採何種排放方案均無影響時,負責廢水處理廠設計的單位,卻是在原廢水成份均未知的狀況下,進行處理程序的設計;而且設計的依據,仍是以傳統的生化需氧量、懸浮固體等項目為處理標的,根本無能回應各界對高科技廢水中新興污染物質的關切。

環保署作為環境品質的把關單位以及環評審議的幕僚單位,更應將現行中科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中,不合理之處,一一點出。如根據環保署於2008年同樣委託中興工程顧問社進行的「產業廢水污染特性調查及自我污染削減推動計畫」中,指出太陽能電池產業的廢水中,可測得砷、鉻、鎵、硼等12類重金屬,亦可發現氯甲烷、溴甲烷、二氯甲烷、甲苯、對-異丙基甲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六氯丁二烯和1,2,3-三氯苯等化合物。因此既然已知中科二林基地的進駐廠商,將以太陽能光電的生產為主,那麼則應要求廠商於環評報告中,參考既有監測資訊,納入其水質推估之探討,而非任憑其打迷糊仗,形成另一種護航的效果。 毒性物質管理承諾皆成空

科技業製程日新月異,化學物質之使用,常在未能評估其風險時,即大量使用。我們要求國內相關單位,應仿效歐盟所提出的REACH指令,即要求廠商評估所使用化學物質生命週期階段的潛在風險,並規範高危害性之物質之禁用與替代。因此呼籲環保署應儘速修正現行毒性物質管理法,於「危害評估及預防」及「管理」兩章中,詳列廠商應負擔起化學物品無害之舉證責任,提供安全評估報告。

於二林案的審議過程,中科管理局表示將依循REACH要求廠商進行登記,環保署亦表示會思考如何參考REACH制度,修正現行的毒性物質管理法。然而各項宣示,卻顯示其誤讀REACH制度設計概念。

REACH的研擬基礎,立基於歐盟執委會於2001年發表的「未來化學品管理策略白皮書」,該白皮書中,明確指出未來化學物質管理制度的目標包括:要求企業負起更多責任,提供大眾關於化學物質的風險與安全的相關知識;將化學物品的檢測與管理責任延伸至整個製程鏈;以危害性較低的化學物質取代高危害潛勢的物質;以促進更安全化學物品的創新與研發,如替代物質。

由此可見,此制度不僅是要求廠商告訴大眾其使用物質為何,更需向大眾揭露此類化學物質的風險有多大。然在當前的環評報告中,屢次以商業機密為由,未見化學物質的揭露與推動,實在讓人難以相信,未來各廠商於生產過程,會恪守中科管理局的要求。

何時才見負責任的高科技業

當各部會與地方政府為著中科二林案焦頭爛額之際,卻只見此案的潛在投資者友達公司經營者受訪時,以一句「都是碰到選舉的關係」,完全迴避公司的環境責任;相對的,近期蘋果電腦以退出美國商會的動作,表達對該組織阻礙氣候變遷相關法令的立法之不滿。當產業總是動輒以「去大陸投資」,要脅政府出面為他們解決一切,不願誠心面對生產過程的各項環境與社區衝擊,就失去了一個企業法人須具有的「人格」。失去人格的公司,豈能掌握到「科技始終來自人性」的道理?而再多「碳足跡認證」與「節能標章」,均將無法掩蓋台灣環境的一道道傷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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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法人不須有自然人的人格。把環境成本「外部化」是「高科技」奸商的共識。

節能與環保是一體兩面 無法節約用電 水 瓦斯 一樣會造成環境問題.

歐盟REACH化學品的管制並不只限於原物料. 目標產業界的共識是製造商與進口商有義務對其銷售的所有產品的化學成份完整標識. 不完整的負面表列資料是不夠的. 公開完整的Product DNA (不是生產履歷)才是負責任的製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