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鬼提藥單?<國際賭博集團駐ROC交通管理部>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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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2
資料來源: 

請鬼提藥單?<國際賭博集團駐ROC交通管理部>揭牌! 

    博弈公投前夕,交通部觀光局一份賭場規畫標案意外曝光,在國際博弈集團之政商角力下,量身打造了一個可能圖利特定博弈財團之圍標綁標案,其中黑幕重重。反賭博合法化聯盟22上午赴交通部抗議,強烈抨擊,交通部請賭場大亨來訂定管理辦法,就像請黑道大哥來掃除組織犯罪,請藥商來管全民健保一樣荒謬,中國民國已變成「賭博共和國(ROC, Republic Of Casino)」,各部會逐步遭國際賭博集團購併納入管理,反賭聯盟並舉行「國際賭博集團-駐ROC交通管理部」的諷刺揭牌儀式。 

    針對交通部觀光局預定於22日下午二點開標之「國際觀光度假區發展策略規劃暨投資計畫審查制度」招標案,內情十分不單純,該500萬勞務標為統包之限制性招標(可三家以下)、採最有利標(非價格標),反賭聯盟的檢舉函直指大弊端:「掛羊頭賣狗肉」(觀光計畫為名暗藏賭場規劃)、「請鬼提藥單」(要求具賭場五年經驗者來規劃特許制度與管理法規)、「特殊規格涉圍標綁標」(廠商資格限制與急迫履約時限)等。 

    反賭博合法化聯盟發現此三大弊端,為避免觀光局橫柴入灶,開標前之今早、緊急至觀光局的上級主管機關交通部提出檢舉,除要求馬上停止該黑幕重重的招標案,也呼籲法務部調查局、交通部觀光局政風室、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司法檢調等相關單位主動介入調查。

    博弈公投尚未通過,不只相關之審議委員會尚未組成,而配合賭場主管機關及賭場配套管理專法、附設賭場特許執照、投資計畫審查等規範,完全空白尚未規劃,交通部觀光局將所有相關規範、法令、各部會協調與書件準備等,全部以500萬統包委外,除曝露主管機關毫無政策規畫能力竟要找賭場訂法規;而此一牽涉數百億鉅額利益的規畫案,於標案中要求以賭場五年實務經驗為資格、極短的履約時間等條件,涉嫌以特定資格之圍標綁標之公共工程採購犯罪態樣,顯示賭場尚未開放經營,其鉅大利益,己引起國際博弈集團,於招標黑箱中圍標綁標,利益競奪與政商角力,卡位取得法令與專區規畫後,可佈局未來之壟斷寡佔之特許經營權力。 

    繼經濟部請賭場公司副總裁公然講習要公務員聽講、法務部認為檢察官以個人身份反賭不妥當,反賭博合法化聯盟嘲諷,賭博共和國之建國行程空前快速,在經濟部、法務部、交通部等部會相繼「淪陷」、形同納入跨國國際博弈集團之全球運籌管理,2210點有澎湖賭場公投呼籲返鄉投票記者會,23日尚有針對教育部之系列行動。 

主辦單位:反賭博合法化聯盟、公民監督國會聯盟、關懷生命協會、綠黨、土城愛綠聯盟、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綠色陣線協會、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荒野保護協會、綠色消費者基金會、GLCA同志伴侶協會、看守台灣協會、化作春泥更護花青年行動聯盟、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

新聞連絡人: 潘翰聲0935-295815

陳情檢舉函

受文者:交通部

(另函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交通部觀光局政風室、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監察院等機關)

發文者:

反賭博合法化聯盟、公民監督國會聯盟、關懷生命協會、綠黨、土城愛綠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綠色陣線協會、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荒野保護協會、綠色消費者基金會、GLCA同志伴侶協會、看守台灣協會、化作春泥更護花青年行動聯盟、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旨: 為交通部觀光局預定於22日下午二點開標之「國際觀光度假區發展策略規劃暨投資計畫審查制度」招標案(以下簡稱本案),於招標規範與投標須知、契約書等顯有重大缺失、涉及不法,經查可能涉有三大弊端:「掛羊頭賣狗肉」(觀光計畫藏賭場規劃管理制度)、「請鬼提藥單」(要求具賭場五年經驗者來規劃特許制度與管理法規)、「特殊規格涉圍標綁標」(構成「工程採購可能發生綁標行為之錯誤態樣」之「資格限制競爭」),為防止日後「國際觀光度假區」之賭場設置,各級政府之配合事項與法令整合,特許附設賭場之管理專法,審查程序及資格,度假區專案審查規範,附設賭場之特許條件,成立審議委員會等,於此案決標後由國際博弈集團所掌控,法紀蕩然無存,交通部應勒令轄下觀光局暫停本案之決標,並主動調查本案所有承辦官員是否涉及不法,並主動移請政風、司法檢調機關徹查有否瀆職或圖利之情事。 

說明: 

本採購案經查可能涉有下列弊端:

  1. 掛羊頭賣狗肉、名實不符: 

       本案名為「國際觀光度假區」之「發展策略規劃暨投資計畫審查制度」,唯委辦工作項目與賭場相關之規畫比例甚高,於八大工作項目內,有五大項與賭場之規畫密切相關,相當於六成以上之工作項目為賭場相關規畫,與官方所謂只有5%為賭場之比例大相逕庭。故招標規範之委辦事項之內容顯與招標名稱不符,有誤導之嫌。

       本案既名為「發展策略規劃暨投資計畫審查制度」,理應就觀光度假區之發展策略就經濟發展、環境涵容量、主客觀發展條件,如委辦工作項目(一)研析台灣離島地區發展觀光之條件(含自然人文產業科技及社會環境等)作整體考量,作SOWT分析(優勢、劣勢、限制、潛力與機會),唯招標規範委辦事項(二)如發展定位刻意比較新加坡、澳門、韓國等有賭場國家,(四)、(五)、(六)等主要工作項目幾乎全部處理離島建設條例有關觀光賭場設置於國際觀光度假村內,包含賭場設置規模的可行性評估,各級政府之配合事項與法令整合,特許附設賭場之管理專法,審查程序及資格,國際視觀光度假區專案審查規範,附設賭場之特許條件,成立審議委員會等資料準備與法令研擬。

       本案如此名實不符、形同對離島觀光發展方向預設立場以賭場設置為唯一發展方向,且排除能夠提出如生態旅遊等永續發展方向的顧問公司之參與。 

二、「特殊規格涉圍標綁標」

1. 人員資格限定涉及「工程採購可能發生綁標行為之錯誤態樣」之「資格限制競爭」:

    本案限定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專案經理人,均至少一人須具備實際領導國外觀光度假區(附設賭場)規劃與經營管理五年以上之實務經驗與專案管理能力(招標規範九投標廠商之資格與限制),排除我國內對於無附設賭場之觀光度假遊憩管理專才,而符合資格之專才,顯然為國際賭博集團之中高階幹部。 

2. 履約條件之時間不符常理、圖利博弈產業遊說立法之利益團體:

    以本計畫500萬之金額規模,與委辦事項之法規研擬與跨部會法令之整合,衡估常理約至少約需一年之履約時間卻大幅壓縮於6個月內完成期未報告、不合常理,契約書之時程為15個工作天完成服務建議書、提出期初報告書、期初報告後50天提出期中報告、期中報告後50天內完成建立「國際觀光度假區」專案審查規範制度、再報院核定後20天完成結案報告 (參照委託辦理「發展策略規劃暨投資計畫審查制度」委託專業服務安契約書第七條),尤其15天內完成期初報告,若非與主管機關於賭場政策之長期配合、或己積極遊說有關離島建設條例之立法工作之利益團體,實極難於此極短時間內完成。 

三、「請鬼提藥單」-要求具賭場實務五年經驗者來規劃特許制度與管理法規,形成嚴重利益衝突,卻無有效防弊措施:

    本案包含設置規模的可行性評估,各級政府之配合事項與法令整合,特許附設賭場之管理專法,審查程序及資格,國際觀光度假區專案審查規範,附設賭場之特許條件,成立審議委員會等資料準備與法令研擬。幾乎等同觀光度假區內申設附設賭場之遊戲規則,然除了保密協定與得標廠商所有成員結案後三年的旋轉門條款外,並無其他防弊措施,以賭場特許資格之寡佔壟斷特性與鉅額利益,國際博弈集團派出符合此案資格之中高階幹部參與此案招標,假離職真得標,於得標後為所屬集團量身打造符合其有利條件之特許資格與審議規範,其中鉅額利益,就算三年不能申請投資計畫,其待遇絕對豐厚可期。 

    綜言之,本案形同賭場申設之所有法規行政命令,由將申請國際度假區附設賭場的國際博弈集團派員參與規畫,在在顯露於此招標案中從招標案之具文。顯示賭場尚未開放經營,其鉅大利益,己引起國際博弈集團,於招標黑箱中圍標綁標,利益競奪與政商角力,在卡位取得法令與專區規畫後,有利佈局未來之壟斷寡佔之特許經營權利。 
 
 
 
 
 

(參考法令) 
 

(資料來源:公共工程會網站) 

首頁 > 法令規章 > 政府採購法規 > 採購手冊及範例 > 如何防止公共工程綁標 > 三、工程採購可能發生綁標行為之錯誤態樣 

違反上述本法規定者,即有可能發生綁標之行為,茲依機關採購可能發生錯誤之態樣分述如次: (一)資格限制競爭

  1. 訂定之廠商資格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所無或違反或較該標準更嚴格之規定。
  2. 非特殊或巨額採購卻規定特定資格。
  3. 訂定特定資格未依該標準評估廠商家數及檢討有無限制競爭。
  4. 過當之資格,例如:乙等營造業承攬限額內之工程卻限甲等營造業方可投標。
  5. 限非屬法規規定之團體之會員方可投標,例如:某協會之會員。
  6. 限公部門(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之實績。
  7. 限國內之實績。
  8. 限特定地區公會之會員。
  9. 不當限制特定公會之會員方可投標。
  10. 營利事業登記證必須記載之營業項目名稱過細(正確作法為僅可規定至經濟部商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不得比細類再細)。
  11. 繳納營業稅證明限當期者。
  12. 信用證明限公告日後所取得者。
  13. 資本額限公告日前者。
  14. 限取得ISO9000系列驗證者。
  15. 投標當時即必須於指定地區設有分公司或維護站。
  16. 限定投標廠商之所在地。
  17. 投標當時即必須擁有指定之設備。
  18. 不考慮資格文件之性質而規定廠商檢附正本。
  19. 限開標當時必須攜帶資格文件正本。
  20. 以已停止使用之投標比價證明書為廠商資格文件。
  21. 投標時須檢附原廠製造證明、原廠代理證明、原廠願意供應證明、原廠品質保證書。
  22. 以小綁大,例如:規定特定項目之分包廠商必須具備某一特定資格,而具備該特定資格之分包廠商甚少;規定投標廠商投標時須取得特定材料供應商之授權同意書。
  23. 規定之資格與履約能力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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