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二點再於環保署召開之東山垃圾掩埋場專家會議
表達環保署應召開行政聽證會)
時間:2009年5月19日(二)上午10:00
地點:法務部(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130號)
代表:二十多個連署團體代表: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前會長陳椒華、台灣地球憲章聯盟執行長顏美娟、台灣教師聯盟理事長吳麗慧、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總幹事陳顯茂、龜重溪護溪協會理事長曾炎相、綠黨秘書長潘翰聲、看守台灣協會執行長謝和霖、…等。
邀請: 關心之立法委員
說明:
台南縣東山鄉垃圾掩埋場鄰近烏山頭水庫集水區。最新調查顯示地底1-8公尺間就有地下水,且有北勢坑斷層通過等事實。
新事證表明該垃圾場為不當設置,也證明開發單位涉嫌偽造文書,環評相關文件更是錯誤百出。台南地檢署已分別於94及98年起訴業者永揚公司。
依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須自知有撤銷原因2年內為之。惟環保署無視於業者環說書不實記載之事實,在環保團體再三抗議之下,仍只願召開毫無法源依據的所謂「專家會議」,企圖拖延矇混。
台南縣府雖自94至98年舉辦監督環調會議,仍無法有效防範業者造假掩飾,縱容其矢口否認斷層通過及地下水位甚高等事實。縣府在環保團體舉證歷歷下,依其職權應可直接撤銷垃圾場運轉許可,卻「臨門縮腳」將責任推給環保署。
依行政程序法第121條,【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另107條規定,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亦可舉行聽證。
為搶救烏山頭水庫,環保團體夙夜匪懈蒐集事證,地方檢查單位亦已提起公訴,惟有權撤銷該垃圾掩埋場的台南縣府和環保署,卻始終推託迴避。鑑於政府行政行為應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程序,確保依法行政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第1條),環保團體首度串連,要法務部根據”行政程序法”精神,督促南縣府和環保署舉辦”行政聽證”,公開辯論「為何不即時撤銷東山垃圾掩埋場”環評”及”同意設置許可”行政處分?」
連署團體: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地球憲章聯盟、綠黨、看守台灣協會、生態關懷者協會、台灣教師聯盟、台南縣野鳥學會、帝雉鄉野工作室、綠色主張工作室、台南市社區大學發展協會、台南市身心靈健康推廣協會、台南市紅樹林保護協會、七股海岸保護協會、威陞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台南縣龜重溪護溪協會、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台南縣環境保護聯盟、雲林環境保護聯盟、彰化環境保護聯盟、屏東環境保護聯盟、彰化環境保護聯盟、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永續台灣文教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協會、南方影像學會、高雄綠色協會…(增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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