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見工運前輩林子文 系列三
司法判決謬論──「忠誠義務」

2009/04/13
人民火大行動聯盟

日前國外媒體報導說法國輪胎廠裁員,工人把老闆軟禁起來,勞資關係的緊張對立,已到不得不限制老闆的人身自由了。台灣版的「挾持老闆記」,我也曾耳聞過,東菱關廠抗爭過程時的重要內幕,至今所知者應不多,這是出自於子文的另一「傑作」,資方把工人逼到牆角後,除了「以暴抗暴」外還有什麼方式?

要做到「以暴抗暴」需要一定的膽勢,這是我所知道的林子文。記得在2005年東菱守廠抗爭的尾聲,子文把廠區佈置成帶有防禦工事的陣地戰,甚至還準備了汽油彈等準備與點交的警方對幹,當然這個決定得由參與的群眾共同面對,不是一個人說了算。這點子文清楚,只是要不要做最壞的準備,還是做個樣子而已?玩真的,就是要「傳呢等」。在那次守廠的行動分工時,我負責廠外的群眾調度,子文與一些東菱幹部把自己銬在大鐵門上,另一些人則在廠區內守住不同的出入口,在一陣信心喊話中,突然我們的麥克風傳來警方調度人馬的聲音,原來我們的麥克風與警方的頻道相同,一時之間大家都不敢出聲,靜靜的聽著警方的訊息,要出動了,大家的手都勾了起來,練習幾次推擠行動後,警方的人馬也到了大門前;怪手發動了引擎,大家開始喊口號、嗆聲,這時律師、點交官來到門前,雙方叫罵相推之際,警方聲東擊西,調度另一批怪手從後方突圍而入,沒辦法,防守破了個洞,四散的人馬奔相趕到後方,前線又決失守了…。子文等一群被銬在鐵門上的人,直挺挺的坐在地上。

僵持到最後,爭取到與買方再協調的空間,我與世新大學副教授信行一同被授權陪同東菱自救會會長菊梅等人到對面的中華電線電纜廠房內協商,近兩小時的討價還價後,爭取到了搬遷等費用,雖然戰果不是頂令人滿意,但看著菊梅、阿絲等人疲憊的身形,這場仗終於落幕了。我在抗爭現場當下,一直沒有搞懂為何子文要選擇把自己銬在鐵門上,而不是調兵遣將或親自與對方談判,或許是因為他早已被警方與買方拒絕過,而我與信行在關係上是可被群眾信任的伙伴,還是因為他壓根就不想去談判,九年守廠的歲月不算短,能多待一秒是一秒,反正對方怕的是點交不成麻煩多,一定會解決的。

帶有點睹徒的性格,是我對林子文的觀察,就像他對自己被解僱的事,從一路準備用抗爭打回去的信念,到最後不得不選擇司法救濟,這中間他猶豫了快一年,一年間他四處參與抗議行動,甚至在2008年的9月26日與火盟一道舉辦了「退管補費、降瓦斯費」的遊行,逼的最後經濟部能源局做出行政裁示,硬是要求全國廿幾家瓦斯公司不得再收管補費。這個行動引起了社會的共鳴,但對他回職的機會越來越不利,因為一審時子文贏了,之後資方的管補費收取又被行政限縮,當然要在二審時要板回來,資方的律師也不是省油的燈,硬是在說法上採取了對工人最不利的理由「忠誠義務」,而法官也就以之理由判了子文二審敗訴。

什麼是「忠誠義務」,說穿了就是你領我薪水還敢跟我做對,解僱你不是因為你是工會幹部(工會法35條),而是民法上的僱傭關係,工會的幹部透過媒體揭露企業的內部利潤結構,違反了「忠誠義務」,意思是工會可以在勞資關係的內部要求分配與抗爭(如罷工),但不能對外張揚,擺明就是不能訴諸「公義」,可以有「合謀」的順從,即使這個管補費是經濟部曾經核可的暴利,任何人都可以消費者權益質疑該企業,但是,員工絕對不行。二審的法官接受了資方律師的論點,把解僱爭議定位在個別勞資關係,而非工會法35條的工會幹部代為行使執權的社會身份,並咬住子文召開記者會是為了爭取績效獎金,揭露管補費是策略而非最終目的。這種以抗爭時點的切割來定論工人抗爭時所使用的武器,對子文的官司十分不利,因為法官不管在工會及社運力量的施壓下,2008年10月經濟部能源局對瓦斯公司做出了裁示,也不論此上百億的暴利是如何在政商關係中被結構出來的壟斷利益,只以「忠誠義務」就把一個工會幹部的社會性壓縮到單純的勞資關係中,真是一個大倒退的判決。

就法論法不是我們搞社運者的專長,甚至在許多關鍵時刻吃盡「法」的悶虧,從勞動法到行政命令都是,但當許多非法解雇案最後不得不走向「司法救濟」一途時,輸贏之間已超出一般人可預測的經驗值了,台灣工運中多少前輩的解僱案是靠官司贏回來的?除了少數特例外,輸好像是正常的,因為有多少法官的養成過程曾深入了解工會是幹什麼的?階級力量的不對等又是啥?這一套名為「勞工法庭」的司法救濟程序,不是靠快速簡易庭與權益基金的補助可以落實的,如果法官的自由心証脫離了社會真實脈絡,不進入勞資關係中武器不對等的現況中,再怎麼改革都是騙人的。

子文說「歹運啦,沒拜沒保佑」,他一貫的不訴苦、不認栽性格,這次真的考倒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