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3萬個社會團體 5.1起適用勞基法

2009/02/26

逾三萬社會團體,五月一日起將納入勞基法適用!勞委會日前已預告相關修正,最快將於今日勞委會大委員會中決議通過。圖為公益團體為流浪動物募款。(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數量達三萬零四十七個社會團體,五月一日起將納入勞基法適用!勞委會日前已經預告相關修正,最快將可於今日勞委會大委員會中獲得決議通過。

依內政部所訂「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社會團體分類包括學術文化團體、醫療衛生團體、宗教團體、體育團體、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國際團體、經濟業務團體、宗親會、同鄉會、同學校友會、其他公益團體。

社會團體以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最多,將近一萬個。過去因為許多服務慈善團體反映財務困難,因此暫時排除適用,不過,勞委會表示,勞基法畢竟是勞工最基礎的保障,也因此這次徵詢過相關團體後,在獲得初步共識下,決定擴大適用至社會團體。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孫碧霞指出,其實很多大型社會團體的勞動條件早就優於勞基法,因此影響不大,此外,社團內的志願性工作人員,也不受勞基法規範;所以這次受惠的,主要是小型社會團體受雇員工,五月一日起,聘僱單位必須依法為其提撥勞退金以及投保就業保險等。

近兩年勞委會陸續擴大勞基法適用範圍,其中包括七萬名政府部門臨時人員、兩萬五千多名工商團體雇員、數百名財團法人幼稚園教師,均陸續納入勞基法的保障內。

據統計,目前仍有約三十萬人,還被排除在勞基法適用範圍外,主要包括藝文業、農民團體、社會團體、醫師、會計師、律師及十五萬外勞監護工。前任勞委會主委盧天麟曾宣示,將在民國九十八年底前,讓所有勞工適用勞基法。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