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沒同意實施無薪假 可請求報酬

2008/12/17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8.12.17 03:34 am

經濟不景氣,企業紛紛採取調薪、無薪假、裁員等措施,以壓縮人事成本,律師提醒,勞基法規定,企業未經員工同意就放無薪假,員工在五年內都有報酬請求權;若員工沒有表示反對意見,也可能被法院認定是「默認」,喪失請求權。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楊敬先指出,企業與員工都有約定勞動條件與工作規則,如果企業單方面減少勞工的工作時間並減少工資,沒有先經過勞資協商,就沒有法律效力,主管機關可處以罰款。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馬靜如強調,實施無薪假前一定先取得員工同意,且最好有員工的書面簽名,否則薪資請求權依民法規定有五年時效,就算員工第一時間沒有反應,事後也可以回來要求。

楊敬先提醒,被迫放無薪假的員工如果連續幾個月都悶不吭聲,對於無薪假沒表達過異議,卻又在未來突然請求薪資、鬧上法院,法院可能認為員工是「默認新的勞動條件」,判業者勝訴。

【2008/12/1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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