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看無薪假:勞工5年內可提告

2008/12/11

* 2008-12-11 * 工商時報 * 【譚淑珍/台北報導】

 最近各業都採取無薪休假的措施,以度過這波經濟難關,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馬靜如提醒企業,「無薪休假」必須獲得員工的同意,而且要有「書面」協議書,才算合乎法律程序,否則,員工有5年的請求權,5年內隨時都可以告資方,要求資方將薪資「補」還。

 馬靜如說,她最近看到各業紛紛採取「無薪休假」,心中感到非常的納悶。她不知道,這些企業是不是有取得員工的同意?如果沒有,只是企業片面的宣佈,她說,就算員工當時沒有說不,但是,就法律的觀點,員工沒有說不,不等於是Yes,也就是說,資方不要員工上班,是資方不要員工提供服務,不代表員工不要薪水。

 而且,馬靜如說,員工對薪資有5年的請求權,所以,如果企業的「無薪休假」是企業片面的宣佈,即使員工一開始沒有任何異議,但是,在未來5年內,員工隨時可以提出請求,要求資方把薪水「補」還。

 如果,企業的無薪休假,是經過勞資雙方同意,馬靜如也說,一定要有書面。在勞資雙方的協議上,她說,企業若有工會,可透過工會進行協商與談判,如果企業沒有工會,就要與每一個員工進行協商,無論是透過工會還是個別協商,一定要有書面協議,也就是「口說無憑」。

 如果員工不接受無薪休假,資方是不是可以資遣?她說,那又是另一個法律問題了。基本上,她說,每個人當初上班時,勞資雙方都有約定時數與薪資,因此,當約定改變時,必須是勞資雙方都同意,而且,一定要訴諸文字,否則,所謂的無薪休假,用法律用語是「受領遲延」,也就是「是你不要我上班,不代表我不要薪水」。

事件分類: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