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為何看不到小奴工?
外籍奴工哀鴻遍台無處申告 台灣司法體系大體檢

2006/11/29

  每次在法院上,只要聽到法官問這一句「你能不能去7-11?」,在旁聽席陪著受害外勞出庭的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總幹事吳靜如就知道「使人為奴隸罪」大概無法成立了。

  吳靜如不禁想到,一年多過去,去年8月爆發的高捷泰勞抗暴案,除了讓勞委會主委、高雄市長雙雙請辭之類的政治作秀之外,曾帶給台灣社會什麼樣的反省?

  當每次外籍勞工、外籍配偶的悽慘狀況被媒體大幅報導後,檢警甚至法學界都會大聲疾呼現行法律不足,只能輕判偽造文書、妨害自由,必須修法加重刑期,才能杜絕人口販子。但問題是現行法令就有使人為奴隸、買賣人口等重罪,為什麼司法體系要捨近求遠?

  所以許多外勞團體原本希望透過高捷的案例,讓刑法中的使人為奴隸罪發揮作用,使大眾明瞭到台灣社會確確實實地存在著奴工制度,而犧牲者,就是外籍勞工及外籍配偶,並讓官方改變屬於共犯結構一部份的外勞及移民政策。不過一年多過去,除了社會大眾歧視依舊之外,好幾個明顯的使人為奴隸案例,不僅在法院被打了回票,就連檢察官常常都不予起訴。「可以頻頻碰壁形容。」吳靜如無奈地說。

  是台灣的司法體系出了問題嗎?

【你能不能去7-11?】

  台灣目前法學訓練出來的絕大多數法官,對於奴隸的認定,都是採取有沒有百分之百受到監禁及行動限制當作標準,所以不論是不是被強迫賣淫、強制勞動,只要可以走動、能去倒垃圾、能上廁所、能去7-11買東西,不論是不是還要經過「允許」,就不算奴隸狀態。

  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說:「這當然和台灣的法律界保守及沒有奴隸歷史有關。」所以最近使人為奴隸罪一審判決確立的一百零一例,只有那位媒體廣泛報導,被丈夫及其前妻完全控制自由及凌虐,從40幾公斤受到20幾公斤的越南新娘段氏日玲。

  「台灣的刑法學與法律教育,帶有強烈的個人主義色彩,也就是注重被告的『具體行為』及『特定狀態』,而容易忽視『結構』。以致於當『奴隸』這麼嚴重的指控出現時,法官及檢察官,會採取非常嚴苛的標準。」廖元豪表示。

  法律扶助基金會法規研究暨業務處主任郭怡青認為,司法體系的保守也與台灣遵守「刑法謙抑主義」有關,也就是刑罰既然把國家強制力當作後盾,在運用上應本於節制,在必要與合理的最小限度內行使,所以在證據認定上,自然相當嚴格,以免侵害被告人權。

【矯枉過正】

  的確,在刑法296條中的使人為奴隸罪、買賣人口罪,是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對於法院來說,當然是要勿枉勿縱以昭公信。不過目前法官或檢方的審理,卻幾乎都是在不經過反省及思考的情況下,做出的決定。

  比方說,高捷案檢察官否決了使人為奴隸罪的告訴,理由之一,居然是泰勞與雇主簽訂的是勞僱契約而不是「買賣契約」。廖元豪就批評,難道有雇主會笨到簽奴隸買賣契約等政府來抓嗎?

  所以並不是現有法令沒有重懲人口販子、惡劣雇主的機制,而是檢方及法官自我限制,最後常常只能以輕罪論處。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專職律師謝幸伶就說,當司法體系是這種狀況時,也常常造成律師揣摩,自己劃出一條線,勸當事人避免以無法起訴或成立的使人為奴隸罪進行告訴。

  刑法第26章的妨害自由章,裡面包含了使人為奴隸、買賣人口、妨害自由、強制等罪,奴隸罪是屬於一種較為抽象的層次,是一種「狀態」,人格喪失或隸屬於它人的狀態,根本不能用妨害自由章其它罪刑的論證方式,以一個個實際的攻擊、是否完全限制它人行動的「行為」來判定是否涉及奴隸罪。比方說過往中國的家奴制度,人身自由比現在的外勞高上百倍,能夠出入大宅門、上酒樓聽小曲、娶妻生子、甚至還能在外置產,但卻不能因此否定其身為奴隸的事實。

  廖元豪認為,台灣司法體系過於強調「物理」的作用,卻不從社會面及心理面去探討脅迫及不自由的形成,是早該放棄的落伍思想。

【國際社會怎麼看】

  事實上,奴隸制度是一個鑲嵌於社會的陰暗體系,在過往,或許奴隸的生活是手腳帶著鎖鍊、有管工鞭打、在暗無天日的條件下工作,但在現代社會,奴隸制度卻是以另一種形式存在著。

  目前國際社會,已經高度關注「現代奴隸(modern slavery)」的議題,由於再也看不到傳統刻板印象的奴隸樣態,以致於全世界都忽略了仍然存在的奴隸現實,以致於情況越來越惡化。2004年,聯合國還宣布當年為「紀念反對和廢除奴隸制鬥爭國際年(International Year to commemorate the Struggle against Slavery and its Abolition)」,可見問題的嚴重性。

  像目前幾乎所有外勞都會面臨到的高額仲介費債務問題,這種制度造成的「抵債勞動(bonded labour)」,將使得勞工面臨種種行動的限制,已經隸屬於現代奴隸的一種樣貌。廖元豪說,台灣的法律界,早應該要思考奴隸罪刑的結構及社會因素。

【政府是共犯】

  特別是台灣的外勞政策,又給予許多惡劣的雇主及仲介上下其手的空間。

  吳靜如說:「外勞的高額仲介費,加上台灣的外勞政策中,不允許自由轉換雇主、工作居留六年年限、沒有團結權、家庭類外勞不適用勞基法、逃跑又會被通緝,致使雇主及仲介可以動輒威脅將外勞遣送回國,外勞在積欠的高額仲介費未還清下,只能選擇忍受。」

  在正常的僱傭關係中,勞資權力已經不平等,更何況在這種政策結構下,雇主或仲介,實在有更多的空間「管理」外勞,造成經常發生逾越界線的行為。吳靜如舉例,假設一個原本申請來要照顧癱瘓老人的外勞,雇主利用上述政策形成的權力優勢勸脅外勞,要求她去樓底下的麵攤工作,這算不算「強迫勞動」?如果麵攤所支付的酬勞由雇主收取,又算不算奴役這名外勞?

  不過在台灣,這些看似「平常」的問題,最多只有違反《就業服務法》,雇主被罰款了事,勞政及司法機關都沒有進一步的處置,有時外勞還會因此被遣送回國,受害者被國家機器進一步迫害。社會見怪不怪後,不凹外勞的才是笨蛋。

【連強制罪都難以認定?】

  廖元豪說,美國有慘痛的蓄奴、反奴歷史,使得美國社會及司法,關注奴隸制度因應現代社會的變形,反觀台灣,刑法296條的使人為奴隸罪,就如同擺好看的具文,從來不去填充它的現代意義。

  謝幸伶認為,目前外勞、外籍配偶面臨的類似奴役狀況,都是雇主或仲介在某種社會優勢下,得以採取勸誘、脅迫的方式讓外勞或外配從事勞動,也就是說,先認定刑法302條或304條刑期較輕的妨害自由罪或強制罪,再來只要外勞或外配是因為在妨害自由或強制的基礎上從事勞動,就可論證有強迫勞動或被奴役的嫌疑。

  「在美國,強制也是非自願勞役的一部份,『強制勞動』(forced labor)則是貫穿所有債奴、奴隸,以及人口買賣的刑罰條文的核心之一。」廖元豪指出,以1984年的U.S. v. Mussry案為例,「強制」(coercion)包括使用或威脅使用「法律」、「暴力」、「強制力」,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使得他人臣服於其意志,更重要的「可逃離」,並不代表「非強制」。

  不過話又說回來,這樣的觀點還是面臨到台灣司法體系只重視「行為」不重「結構」的問題。吳靜如舉例,一名外勞護照被扣住後,加上人生地不熟、語言不通,雇主就可以強迫他做非常多的事情,但檢方或法官,卻都用一般台灣人的經驗,以「護照被扣住了再申請一本就好」為由,不認為這有什麼大不了的,這簡直是「何不食肉糜」。廖元豪也說,在美國,扣人護照是非常嚴重的事情,但在台灣,卻變成見怪不怪。

【勞資合意】

  而台灣司法體系更厲害的絕招,就是用「勞資合意」來打馬虎眼。廖元豪舉例,曾經聽過司法實務界人士私下討論,即便「被限制行動自由」,只要有「同意書」、「切結書」,都不算「奴隸」,司法界居然連法律上「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契約自始無效的原則都忘記了。

  而在法院的實際認定上,由於連妨害自由罪及強制罪都難以認定,外勞接受了契約以外的工作,對於法官來說,就等於是外勞與雇主之間有了新的合意,自然沒有強迫勞動或奴役的問題。「所以根本上,還是得解決台灣檢方及法官對於強制罪、使人為奴隸罪的認定問題。」謝幸伶說。

  不過台灣所有僱用外勞、外傭的雇主,甚至有外籍配偶的家庭,都有扣護照、限制自由等等行為,然後再要求他們從事家務勞動或指派原本不屬於他們的工作,如果按照上述國際社會的標準,謝幸伶認為,這些至少都有強制罪的嫌疑,所以司法體系也會在「眾犯不罰」的情形下,避免因為所有外勞僱主及仲介因為台灣法令的漏洞反而陷入刑法裁罰,破壞法律的安定性,而不敢碰這個大毒瘤。

  也就是說,真正出問題的不僅僅是司法體系而已,台灣社會其實都在或多或少地跨越那不該跨越的界線,戕害外勞的人權,少數做得太過份而被法辦的人,甚至還會以「大家都這麼做」來質疑司法。

【長期抗戰】

  「我們知道這是一條長期衝撞的過程。」吳靜如強調,因為「使人為奴隸罪」定讞在台灣的意義非常大,除了可以讓加害者受到真正的懲罰之外,只要法庭認定外勞政策也是作為共犯結構之一,勞委會,也會受到衝擊,而社會也會因此有更大的反省。

  目前外勞團體也打算持續將案件送入法扶基金會,郭怡青表示,法扶也希望能從個案開始,一步步衝撞,可以預期會失敗,檢方、一審、二審、三審都是關卡,但希望每一次的失敗,都能成為一個社會討論、施壓的機會。

  廖元豪說,這個過程是要重新灌輸台灣法律關於奴隸罪的概念,目前刑法教科書,296條只有短短數段,加上考試不考、沒有法學期刊討論,當然會困難重重。

  「況且台灣原本就有法律了,真的不需要在等修法甚至立一個『反人口販運法』。」吳靜如表示,只要司法機關能夠站在外勞的角度來看問題,並且轉一下腦筋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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