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跟不上法律概念發展
性搔擾用秒算?婦女新知批判

2008/07/03
苦勞網特約記者

近日多起以「秒數」計算「襲胸、摸臀、舌吻」等行為,是否構成侵害性自主犯罪的案例,在媒體對法院的解釋的推波助瀾下,造成一股性騷擾恐慌;今(3)日婦女新知基金會召開記者會,批判法官在「強制猥褻」罪要件認定的僵化。新知指出,自從1999年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從「妨害風化」罪章獨立分出來,刑法對於「強制猥褻」的認定,已經從傳統父權式的加害人「猥褻」行為的處罰,轉向為關注受害人自主的「不悅感受」。但是法官對於法律觀念的改變,卻不及反應,仍然以陳舊的觀念做審判的依據,新知認為,司法實務界進行改革,捨棄落伍的法律見解、推動法官的性別教育。

在這幾起案例裡,共通之處,是法官都以行為人是否構成「猥褻」作考察的重點,因此,產生所謂「2秒」、「5秒」、「10秒」是否足以使行為人「引起或滿足性慾」的討論;但是問題是,若以「妨害性自主」為法律規範的核心,重點並不只在何謂「猥褻」,而在受害人的感受,新知法律組顧問,同時也是執業律師的賴淑玲認為,幾位法官在「強制猥褻」的「強制」認定是一直要到當事人「不能抗拒」的程度,才產生因為時間短暫,所以認為當事人連察覺都不及,也所謂反抗或不能反抗,而認定無罪的情形。

賴淑玲說,這幾個案例的當事人,有的現場呼救、有的在事後前往警局報案,在客觀上,這些行為,違反當事人意願的狀況,已經相當清楚;在「妨害性自主」為核心的概念下,再從民國17年,必須使被害人達到「不能反抗」程度的判例,去定義「強制猥褻」的「強制」,將使得被害人的自主性這一個重點,被忽略掉;此外,賴淑玲也質疑,媒體對這些無罪案例的強調,也造成了社會以為,在司法實務界,這些行為是都不會被判罪的,但事實上,也有非常多的案例,行為人得到了制裁。

在這些案例中,有一個「觸摸女生下體2秒」的案例,彰化地院法官認為不構成「強制猥褻」,但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的「強制觸摸罪」,不過由於「強制觸摸罪」屬於告訴乃論,與「強制猥褻」屬於公訴罪不同,同樣是新知法律組顧問與執業律師的張菊芳認為,法官仍然需要重新審視「強制猥褻」的定義,同時,在類似性侵害的案例中,對於「告訴」也需要做主動的認定,不能說當事人已經去警察局報案,只是在筆錄裡沒有記載「要提出告訴」的字樣,就認定當事人沒有提告,以致使告訴不成立。

對於法院以「秒數」這種量化的數據,而非當事人的感受,作為判斷的標準,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張晉芬說,即使是沒有法律知識的人,都知道什麼情形是對當事人構成「性侵犯」,而法官的判斷,與社會的期待產生那麼大的落差,這將使法官這種向來具有很高社會評價的職業,變得不再有那麼高的分數。張晉芬認為,司法院應該安排更多性別主流化的課程給法官上,讓法官俱備性別意識,可以跟得上新的法律思維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