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信用註記 長達10年

2008/04/11

中國時報2008.04.11

【陳一姍/台北報導】

 金管會昨日宣布,未來被法院判定清算,債務一筆勾銷者,信用註記將長達十年。被判定債務打折或分期償還的更生族,註記則為履約方案完畢後加四年,最長十年。一旦信用被註記,就表示這個人信用有瑕疵,未來借錢、申請信用卡都變困難。

 由於兩年前債務協商機制,有不少卡債族還款協議超過十年,依規定,這十多年還款期信用都會被註記,比清算、更生都長,如此一來,會不會造成許多人毀約?金管會表示,註記是有分程度的。正常還款註記成「協商正常還款」,還款期間,銀行還可能願意跟你正常往來。如果一旦被註記成「清算」,這十年銀行別想再踏進去了,而且會被限制生活住居。

 而且,債清法明定,參加民國九十五年債務協商平台毀諾的人,除非是不可歸因於己的因素,否則不能向法院申請更生清算。如果貿然毀約,將使自己陷入不確定性,有可能最後得回頭一家銀行、一家銀行去談,將更辛苦。

 今日上路的債務清理法,依據規定,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前置協商申請。申請書可以上網站(www.ba.org.tw)下載,還需要向聯徵中心申請自己的信用紀錄,備齊相關文件。最大債權銀行必須在收到申請案後三十天內,與債務人進行協商並通知面談。

 金管會公布整個流程的信用註記方式。債務人一旦提出「前置協商」,聯徵中心就會註記:前置協商中,直到協商完成為止。如果協商成功,銀行團與個人達成還款計畫的協議,開始繳款到還款完畢後一年,註記將改為:履約中。

 金管會表示,在前置協商就註記,是為了避免有些人為了躲避催收,故意文件不齊來申請,所以需要註記。

 前置協商不成者,債務人可向法院申請清算或更生。一旦法院裁定清算,從裁定日起註記十年,自法院裁定清算程序開始起算。若裁定更生,註記期間為裁定到更生計畫履約完畢後加上四年。由於法有明定,履約計畫原則不超過六年,特殊情況可延長到八年,因此註記最長不超過十年。註記會寫:法院認可更生方案。

 另外,九十五年雙卡風暴時參與債務協商,正在繳款者,趁著這次債清法的契機,金管會也決定,會把之前還款完畢後,還需加註記三年的規定,縮短到一年。金管會官員說,司法院已經明白宣示,銀行前置協商的結果,將是法院判決重要依據。如果銀行擬出一個可行的還債計畫,但債務人堅持不願接受,法院有可能判「不得清算、更生」,此時,債務人還是得重回個別協商的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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