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支持兒童發聲,堅守性平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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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2

日前媒體報導北車附近五歲女童裸身,近十位路人包圍勸說女童穿衣,補習班管理員說門面不好看,更有民眾直接教導女童小女生不可以沒穿衣服,女童與其父母也被人偷拍下來,包含了女童全裸的畫面。女童母親表示(穿不穿衣服)跟性別沒有關係,男生女生都一樣,而且孩子是因為很熱才脫了衣服,肯定女童為自己的身體作主,避免對自身性別及身體感到羞愧。

針對本事件,民間團體發表聯合聲明如下:

第一,兒童若有正面的身體認知,有助於正面的自我認同,路人強調小女生要穿衣服,在無意間將可能損及她的性別認同,並且暗示避免引發他人如窺探女體的慾望,比她個人的身體感受(覺得熱)與身體展現方式(想脫衣服)更重要,而這類似譴責性侵害受害人的衣著、行為,引發他人侵害的動機,不正是強暴文化的溫床?在性平觀念推動的此時,對下一代提供的說詞有必要更加謹慎。

第二,社會觀感固然重要,但不同的時代與國情,將有不同的標準,這應該是變動及與時俱進的。社會觀感尤其容易以多數或相對權力較大者的價值為標準,造成許多歧視假社會觀感以行,例如同性手牽手走在街上,跨性別者的打扮,早年被視為應主內的女性,若在職場表現太顯眼,甚至光是就業本身,都可遭致社會觀感不好的負評。女童裸身,若排除被迫成分,本身不涉及猥褻或意圖使人觀賞,應被視為兒童天真自然個性的流露,得到理解與接納。

第三,兒童的身心發展有階段性,應適用比一般成人更寬大的行為尺度,並以教育的手法面對,惟拍攝兒童特定情境下的言行交由公眾或媒體譴責,是對言論能力相對薄弱的兒童及其家庭施以不合比例的壓力,民主教育與行為控制的權衡需要重新思索。

第四,根據已經成為國內法律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兒童與成人一樣都是權利的主體,而不應該只是需要被保護或關注之客體,締約國政府必須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所有兒童的意見表達獲得充分的尊重(第12條明文),且任何關於兒童的事務,都必須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的考量。因此若孩子明確表達意見,母親也在一旁陪伴照顧,兒童(她/他)的意見應當被重視。

第五,有關圍觀者觀感,應明白是個人感受,至多提供建言,在女童父母明白拒絕的情形下仍偷拍(兒童及含隱私部位的)影片,且由媒體公開,依據民法195條已經構成不法侵害他人之隱私,恐有損害賠償之情形;另對於女童人格權受侵害部分,女童父母得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第六,已公開或未經遮隱之影片,若遭人惡意處理散佈,將危害女童權益,呼籲媒體遵守兒童權利公約所載明兒童權享有特別照顧與協助之意旨,全面提升新聞從業人員之兒童人權觀念,共同保護兒少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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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中如果有吸引公眾的事件,那麼當眾拍攝便無所謂「偷拍」。中距離以上或無焦點的拍攝(如cctv)也無所謂「偷拍」。針對公共場所的某人之公共可見部位的拍攝,屬於文明互動的範圍(例如遭被拍攝者拒絕時,應該終止拍攝。但是若不終止,那麼被拍者或者離開現場,或者產生不文明的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