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 Cool News】「正職轉外包」適用勞基法11條嗎?工研院逼退爭議進入勞資政協商

2006/01/19

  工會成立快要一年、逼退爭議也持續一年的工研院,在去年底從立法委員林惠官(全國總工會理事長)召開公聽會開始,經濟部、勞委會都介入了協商,希望找到勞資雙方都能接受的處理方法。整個案子在合法性上的核心問題是,「正職轉外包」可不可以視為勞基法第11條的「業務性質變更」。

  對於爭議的勞方當事人,院方先在去年2月以片面減薪來希望迫使勞方接受提前(優惠)退休,隨後在縣政府發函表示片面減薪違法之後,又返還了被扣薪資,但仍持續逼退,表示「不接受就給你資遣」、結果勞方會更吃虧。勞方認為,資方握在手中的解僱籌碼其實並不合法,院方則以該業務將改為外包、視為業務性質變更,認為符合勞基法。

  事實上,院方將「變更」的業務,不但車輛不變、開車路線不變、被載的人物不變,甚至連變更後開車的人也沒有改變,唯一變更的,是勞僱關係。原來的駕駛是院方僱用的員工,變更後的駕駛變成優退後由院方輔導成立的新公司的司機。在台灣整個法律環境對勞方不利的情況下,一旦這樣的變更被視為符合勞基法第十一條,明天所有的公司都可以解僱全體員工了,公司只要擁有土地、廠房、機器,所有員工被解僱去成立「專業電子人力公司」、「專業拉絲人力公司」、「專業堆高機人力公司」、「專業濺鍍機維修公司」(和成型機維修、膠合機維修分別成立,所以每間公司可能只有幾個人),就是現代版的「黑手變頭家」──勞健保雇主負擔?職災安衛責任?雇主給薪的特休產假國定例假日?沒有、沒有、沒有!

  在「假承包,真僱佣」(以表面上的承攬逃避實際上勞僱關係的雇主責任)的問題上,法院曾經有看法,勞委會也曾引用來做解釋令,就是在幾個標準的認定下,某些形式上雖然是承攬的關係實際上要認定為僱用,例如「做工的人是自己準備機具、工具,還是用發包人的機具工具」,我們家裡找人裝冷氣,師傅為自己帶電鑽來,可是同心這間專業駕駛的公司卻不是開自己的車去載工研院的人,而是開工研院的車,而且通常很可能就是該名「包商」離職前開的同一台車,連四顆輪胎都還沒換過。這樣的爭論,恐怕也要變成工運界很快要面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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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請問後續發展如何?
正職轉外包 可不可以視為勞基法第11條的「業務性質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