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條款未刪 集遊法列優先法案
集盟嗆:保障喊假的!

2016/10/03
苦勞網記者

《集會遊行保障法》修正草案今年(2016)五月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完成審查,準備進入二讀,修法版本中仍保留「強制排除」和「禁制區」兩項條款,遭外界批評「換湯不換藥」。立院新會期將《集遊法》修正草案列為優先法案,華光五人案被告與集遊惡法修法聯盟等團體今天(10/3)上午來到立法院前,要求內政委員會新召委趙天麟和民進黨政府廢除箝制集會遊行自由的兩項條款,完成《集遊法》的轉型正義,落實人民集會遊行的保障。

抗議團體高喊「集遊保障要真的,全面執政勿轉彎!」(攝影:張智琦)

目前等待二讀的《集遊法》修正草案中,最受爭議的就是「強制排除」和「禁制區」兩項條款。現行《集遊法》允許警察機關以強制手段解散集會遊行,也就是所謂的「命令解散」規定,在修法中被刪除,卻另立了「強制排除」條文,加入「協調、警告、制止」程序,但強制排除的精神仍無異於命令解散。而在「禁制區」方面,現行《集遊法》已將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國際機場、港口和重要軍事設施的周邊列入抗議禁制區,此次修法雖縮短民眾陳情抗議的距離,卻將檢察署、醫療機構也列入禁制區,實質擴張禁制範圍。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成員鄭仲皓表示,今年六月,原本立場親近社運、主導《集遊法》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顧立雄、尤美女紛紛表示贊成保留「強制排除」和「禁制區」兩項條款的《集遊法》修正草案,當時的立院內政委員會召委陳其邁更揚言要在上會期就通過此修正案,對此感到相當失望和不滿。

鄭仲皓說,2008年學生發起反對集遊惡法的野草莓運動時,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曾承諾修改《集遊法》,而民進黨在野時提出的修法版本也沒有「強制排除」和「禁制區」兩項條款。但民進黨全面執政後,民進黨團對《集遊法》的態度竟然大轉彎,令人懷疑民進黨說要驅除威權遺毒、完成轉型正義都是「喊假的」,實際上從未真正想要還給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的轉型正義。

華光五人案的被告之一郭冠均表示,缺乏集會遊行保障的社會運動者經常面臨司法體制追殺,華光五人案就是國家檢警系統用「妨害公務罪」打壓人民抗爭的血淋淋案例;五名被告之一的潘承佑現正在獄中為「集會遊行和言論自由」服刑,然而保留「強制排除」和「禁制區」的修法方向,並不能避免華光五人案這樣的案例再次發生。郭冠均強調《集遊法》是戒嚴時期遺留下來的法律,民進黨政府既然要將《集遊法》改成《集會遊行保障法》,就應該落實「保障」二字,而不是繼續保留檢警濫訴的空間。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成員盧其宏也呼籲,民進黨政府應立即廢除禁制區和強制排除條款,停止濫用妨害公務的罪名,確實保障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

抗議團體在立院前演出行動劇,諷刺有「人權律師」之稱的民進黨立委顧立雄進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後,就放棄原本修改《集遊法》的主張,只想實現針對特定政黨的轉型正義,卻忘了《集遊法》的轉型正義。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呼籲民進黨趙天麟和國民黨陳超明兩位內政委員會召委,應朝向真正保障人民集會遊行和言論自由的方向修法,並提醒趙天麟回看自己過去批評集遊惡法的言論,保持言行一致,否則就是在「打臉以前的自己」。

抗議團體演出行動劇,諷刺民進黨立委顧立雄背棄昔日保障集遊人權的承諾。(攝影:張智琦)

建議標籤: 
責任主編: 

回應

蔡英文為過去道歉,並簽下「人權永久保固書」
2008/11/23 苦勞網 資料來源:野草莓學運

今天在自由廣場由「野草莓人權治喪委員會」設立的人權靈堂,下午持續開放民眾上香。人權治喪委員會於日前(星期五),寄發訃文予國、民兩黨主席、總統、行政院長……等,但僅民進黨黨主席蔡英文,於下午兩點十五分左右現身,來到自由廣場上香致意。
在蔡英文上香後,野草莓出示一紙「人權永久保固書 」,請蔡英文代表民進黨,為過去八年執政期間,對於人權保障推動不力,及侵害人權的政策道歉(例如樂生拆遷、新移民政策……),以及執政時未能致力推動修改集會遊行法,向大眾道歉。對此,蔡英文道歉說,民進黨執政期間,對於修改集會遊行法的推動確實是有所忽略。但學生卻質疑,如此委婉的一句「忽略」,掩蓋了民進黨其實是「阻擋」修法的事實。但學生還是期待,蔡英文能將今日針對集遊法的道歉,儘速在修法程序上有所行動,化作社會大眾的實質利益。
同時,「人權永久保固書 」上也要求蔡英文以民進黨主席的身分允諾,未來民進黨,無論在朝在野,將全力終止行政濫權、國家暴力,並改善台灣人權,如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等日趨惡化之環境。然而,蔡英文的回應,字字句句將民進黨描繪為政治弱勢的在野黨,野草莓對此並不認同。民進黨身為第二大黨,有豐厚的政治資源,且經歷過八年的政黨輪替,不應再以「在野」為藉口,而應該與執政黨共同擔起改善台灣人權環境的責任。
最後,關於上述的問題,蔡英文做出善意的回應,並親筆簽名,以表達她對野草莓所提問題的承諾與誠意,並一同參與了行動藝術的實踐,留下「野草莓要堅持、勇敢」的字句鼓勵學生。未來,野草莓與社會大眾,都將一同檢視民進黨是否具體落實此承諾。

蔡英文,說好的人權永久保固呢?

集遊「保障」法保障了誰?
2016-07-17 台灣人權促進會網站 顏思妤(台灣人權促進會辦公室主任)

長期塵封的《集會遊行法》終於可望修法,卻在新國會爭議不斷。立法院第一會期院會最後一天(7/15),台權會與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多個團體在立法院青島東路前訴求廢除禁制區、廢除強制排除,並正視刑法妨害公務遭濫用於陳抗案件的窘況。然而,往前回溯最初提案階段,林淑芬委員的廢止案、鄭麗君委員全盤採納民間版,卻都不是目前執政黨立委提出的修法版本。其中最關鍵的兩項條文——第5條的安全距離與第17條強制排除,在全面執政最可望修法的契機中,完全被保留下來,引發民間批評假修法的聲浪。然而,究竟爭議何在?
首先,關於第5條所謂的安全距離,其實與現行《集會遊行法》中所謂的禁制區,兩者本質並無不同,凡在此區域內所有陳抗行動一律禁止,並將安全距離分成30、50、100到300公尺不等,縮短距離的作法看似進步,卻同時新增了總統副總統住居所、檢察署與醫療機構。但這些禁制區項目的新增,究竟有無必要?實務上,若陳抗過程出現暴力或攻擊行為,原本就回歸一般法適用處理;噪音干擾的部分則是《噪音防制法》;而以往最常以「維安疑慮」引發之爭論,國家元首之安危也早已在《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中規範:「因應危害防止之必要,得劃出安全維護區及設置安全設施」,卻仍在此次集遊保障修法裡疊床架屋。更大的疑慮在於,新增醫療院所作為禁制區,指定對象範圍不明,試問全臺灣各大醫院乃至於診所,難道全部都屬於禁制區?而立法者顧慮的醫療糾紛,是否屬於集會遊行之範疇,恐怕仍待商榷。
此次修法將現行《集遊法》中的命令解散更名「強制排除」,在第17條明載「集會遊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協調、警告、制止無效,非以強制方式不足以排除者,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或其指定代理人得強制排除之」,成為國家箝制異議者陳抗的「合法依據」,即便增設了強制排除要件,但以第一款為例,「禁制區內之集會遊行」,實務上很可能造成「淨空」排除的結果。而此四款要件之裁量權,即使變更為地方縣市首長,政治責任明確化,然實務上抗爭現場恐仍授權警察機關全權處理。即使不授權警察機關,恐怕也難以期待地方政府在被人民的問責下,仍對陳抗行為保持中立。簡言之,濫權裁量風險並未改變,強制排除始終蘊含著權力者讓異議者簡單噤聲的風險。
而保留強制排除作為「避免直接進入刑事程序的緩衝」的論述,在看似能善意保護抗爭者。但只要授權執法機關發動強制排除,過程中的拉扯正是「製造」妨害公務被告的溫床,加劇近年陳抗案件遭刑事入罪化的現象。讓上街頭表達訴求的人民更無立錐之地。況且在這麼多年有強制解散的情況下,被驅離之後又被刑事訴追的案例還少得了嗎?很明顯將抗爭入罪化的腳步,並不會隨著保留強制排除而停下。
逐條審查過程中與行政機關的交鋒,或許讓主推的民意代表心力交瘁,但這不正是民間對於立法者的期待?從源頭制衡公權力對人民的粗暴執法以及刑事入罪化對當事人的慢性凌遲,324行政院的國家暴力與對自訴者反撲不正是最慘痛的經歷? 2008年民進黨提出之修法版本,並無保留這兩項爭議,如今全面執政的條件下,縱然體制內的角力仍待克服,我們自國民黨執政乃至政黨輪替的現在始終一貫堅持實質的保障,民進黨難道無法堅持在野時的主張?對於每一位上街頭表達訴求的人民而言,抗爭的時效至關重要。在遭受強制排除的當下,就算事後警方作為被法院認定為違法,當下被迫噤聲的言論自由也回不來了。想抗議的法案過了、想保護的家園拆了,對得逞的權力者,公道再也討不回了。更遑論後續被迫進入司法程序裡的折磨,更是讓抗爭者難以動彈的沈重枷鎖。
無論政權如何輪替,街頭都應該是勞苦大眾最後的發聲筒,對於每一位上街頭表達訴求的人民而言「進入程序就是一種懲罰」。試問目前的修法版本,這樣的集遊「保障」法究竟保障了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