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建教生權益的正辦

2014/10/10
政治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博士生

責任主編:王顥中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已在2013年初實施,當時力推立法的台灣青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少盟)於修法通過時興高采烈的宣稱:這將使建教生不再賤價、不再過勞、不會夜間工作。而建教生將擁有高於勞基法的保障,也對合作的廠商、以及學校開設的課程有所限制。

但本法其實有許多待解的問題,例如建教生到底是「勞工」還是「學生」的爭論。就此法而言,似乎是採取一個所謂「折衷」的位置,不去面對這種身分的尷尬,遊走於兩者的邊緣。較為理想的狀況,當然是希望是在既有的勞動法令之上,訂定更嚴格的建教生相關法:建教生首先應該先作為一個「勞工」,而後作為一個「學生」。

勞工與學生身分的糾葛

雖然這個理想不易達成,而本法在相當程度上能夠為現行制度(將建教生當作最低階的廉價勞工)做出一些改善,也確實該給予相當肯定。建教合作原本的立意是教育體制與企業共同培訓實務人才,但因教育單位不重視學生的勞動權益,廠商也只將建教合作的學生當成免費或廉價勞工來使用,導致近年來屢屢傳出「血汗建教生」的新聞。學生一邊繳交學校的學費,一邊還在企業當廉價勞工遭受剝削,造成「雙重剝削」的極度不合理狀況。而在職災、超時加班、不合理的使用建教生等新聞頻頻傳出的壓力,以及台少盟等團體不斷鼓吹遊說之下,終於促成了本法的成形。

本法的實施,相當程度地保障建教生權益。從實施後的第一個寒假,就有七成原本執行建教合作的廠商因建教生的保障太過嚴格揚言退場,就足證本法確實比施行前狀況來得更加有保障。也很顯然,過去的建教合作廠商,絕對是先把建教生當成廉價勞工,培訓的意願極為低落。

但因建教生做為勞工或學生,並沒有在本法明確定調,也使得本法依舊不能視為建教生勞動權益的堅實防線。

立即提出的鬆綁草案

最明確的證據,即是在2013年的5月,在本法才實施5個月,就已經有三組立委提出修法草案,而到了9月又增加了一組,這四組草案目前都還未排入議程,但綜觀這四個草案,雖然程度不同,卻都有一個明確的方向,即是對建教生勞動權益的退讓。

首先,有三個草案將第6條原本限制建教合作廠商的條件,由「近二年無違反勞動法規」改成「近二年無違反勞動法規情節重大」或「無因建教合作違反勞動法規」。這代表即使廠商是違反《勞基法》的累犯,只要沒有「情節重大」或「因建教合作」而違法,就可參與建教合作。這是多麼荒謬的鬆綁。我們的教育機構提供學生建教合作的企業單位,竟然連最基本的遵守勞動法令都辦不到,這擺明了是要讓建教生在參與建教合作時,先出賣自己的勞動權益。有這樣的邏輯,怪不得「血汗建教生」的新聞會層出不窮了。

除此之外,廠商的審議委員組成(安插主管機構本身)、對建教合作學分修習上限,從原本的六分之一大幅放寬到四十學分、對廠商的監督訪視、甚至本法最驕傲的單日八小時,雙週八十小時的限制,都大幅度的放寬,甚至還幫現已簽約的廠商保有「維持現狀」的條款,讓還在約內的廠商可不受新法的約束。

全面適用《勞基法》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

新提出的修法,在在顯示著,因為本法的定性不明,它能為建教生提供的保障,勢必會是暫時而不牢靠的。我們可以想像這樣的「鬆綁」未來還會不斷地被提出,而過不了多久,本法就會被「修」得支離破碎,原本立法的美意恐將蕩然無存。

要解決這樣的問題,最好的解決之道還是確認「建教生」的勞工身分,而建教合作的廠商也認知到建教生「先作為勞工,再作為學生」的前提,才有辦法保障建教生作為勞工的權益。先全面適用《勞基法》,在建教生的勞動權益被保障之後,無論是教育機構或企業單位,才有資格談「學習」或「訓練」不是嗎?

否則,我們終究還是會看著利字當頭的廠商與學校,將建教生的權益吞噬殆盡,而本法的立意終究前功盡棄。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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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推動建教生專法的是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
不只台少盟
有勞陣、台灣女人連線、九五聯盟等等

樓上您好,我當然知道不只台少盟,只是沒有特別把所有團體列出,但文中有提到「台少盟等團體不斷鼓吹遊說之下,終於促成了本法的成形。」,並不是要特別抬舉台少盟,只是因篇幅沒有一一列出。若有機會在其他地方再發表我會更詳細列舉,感謝提醒。

建教專法就是定義學生是去學習,不是純粹去作工,不然當初立法時為何不直接要求勞動部將建教生納入勞動法規範圍?至於為什麼會認為學生都是去作工,而廠商為何對未成年勞動力如此需要,應該去問許智傑。

推動建教生專法的是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聯盟成員有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全國產業總工會、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
其實勞基法第八章技術生專章有規範,但就是因規範無法保障建教生權益,所以才會要立專法(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而102年度各立委提案修法的版本背後,都是廠商及辦理建教合作學校透過立委提案要修正的!
個人身為當時聯盟修法小組召集人,如有需要,願做更完整之說明。然目前建教合作制度應去檢核產職業類別是否適合辦理建教合作?讓建教合作制度能永續且正向的發展。
另外,還有更大一塊,就是產學合作、學生實習...的權益維護,目前相關學生被剝削的情形極為嚴重。近來與聯盟成員提起,目前此一部分被濫用的情形極為嚴重,但因樣態極為複雜,不易處理。但我個人深覺有需要立法保障(學生實習權益保障法),值得大家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