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文林苑都更案協商破局真相

2013/07/05
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

責任主編:陳韋綸

現任台北市副市長張金鶚任職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時,曾在北市府強拆反對納入文林苑都更案的王家後,指出北市府搞的是「假都更、真合建」,並在當時提出「協商平台」作為未來解決都更爭議的構想。2013年3月下旬,張教授被邀請轉任副市長後,再度重申此構想,藉以解決台北市弊端叢生的都更問題;而他上任的最大使命,即為透過協商平台,徹底解決讓市長郝龍斌於政治前途上大跌一跤的文林苑強拆事件。筆者作為王家的訴訟代理人,曾與同意戶代表謝春嬌夫妻當面會談,盱衡雙方認知天差地別,於《誰是弱勢?-兼談北市府兩面手法與媒體自甘墮落》即已斷言,協商平台用於審查中或未來申請的都更案,必有助益;但用於憾事已成、而同意戶仍一副得理不饒人心態的文林苑案,必難成事。果不其然,張教授就任副市長後,短短不到3個月,協商即宣告破局。

筆者於北市府與王家的整個協商過程中,所接觸者皆為最完整的第一手資訊,因此本於職責,以及長期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堅持,欲以此文來釐清、還原完整真相。首先,請讀者先細想,協商的實質意義是什麼?其次,再容筆者說明協商破局的真相為何?北市府與媒體一面倒地指責:是因為王家堅持原地重建,絲毫不肯退讓所致,問題是:真相果真是如此嗎?另一方面,媒體對所報導的新聞消息應該負有充分查證義務,然而文林苑案媒體如此一致片面報導的現象,或許最初是片面來自北市府訊息,但在士林王家澄清後,多數媒體仍依據北市府發出的訊息作報導,背後更大原因,恐怕是在於建商的建案廣告、乃媒體最主要收入來源之故。

其實讀者只要仔細閱讀「文林苑更新案協商小組評估報告」後,即可找出答案真相:

一、何謂「協商」?

顧名思義,「協商」乃透過商量,瞭解體諒彼此立場,有所退讓,以促成雙方達成協議。於文林苑案,當協商破局時,北市府、媒體刻意指責王家堅持原地重建不肯退讓(實則不然)時,可曾反思與檢視同意戶方面是否曾經有所退讓?台北市政府的「讓步」又到底是什麼?給個公共藝術還有獲得建商捐款,就叫做台北市政府的退讓嗎?為何僅僅單向要求王家退讓,並因此強硬地指責王家?

二、協商破局的真相

與其相互指責,各說各話,不如按圖(評估報告)索驥,探索釐清真相。

北市府6月20日召開記者會公布此份「文林苑更新案協商小組評估報告」,筆者從媒體上看到張副市長發言表示:因同意戶、不同意戶各有所堅持,因此協商破局(相關剪報)。此一發言,雖對已有所退讓的士林王家不盡公平,勉強還算中肯。但後來北市府官員發言,一昧指責是王家堅持原地重建導致協商破局,這些官員顯然根本沒有細讀此份評估報告。作者7月1日收到北市府關於強拆案件的代理律師所寄,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原先因為張副市長介入協商而暫時停止的訴訟續行的書狀,其內容亦泛言指稱係因王家堅持原地重建,導致協商破局,顯然亦是人云亦云,根本未曾研讀此份評估報告。

(一)為利釐清真相,首先將此評估報告所提出號稱有7個方案(評估報告第17~32頁)簡要的實質內容整理如下:

1、檢視上表可見,攸關同意戶、不同意戶權益者(包括期程),實際上僅有三種性質的方案(方案一、二、三)。所謂增設紀念文林苑事件公共藝術與都市更新公益協商基金,文林苑都更案實施者樂揚建設、同意戶或不同意戶從未主動提出或事先有所主張,純粹是張副市長為實踐個人理想所提出。其中公益協商基金,張副市長曾對筆者不經意透露「希望」樂揚建設率先捐款1,200萬元,樂揚建設在目前氛圍下自然難以說「不」。依筆者之見,對樂揚建設而言,根本是「不樂之捐」。此外增設紀念文林苑事件公共藝術的費用,自然也會是由樂揚建設買單。

2、由此表可以很清楚看出,實際上,方案四、五、六、七,不過是方案一再附加其他情境而已。真正且有實質意義的方案,其實是方案四(方案一維持原都更計畫+分配位置協議交換)、二(王家不參與都更、原地重建)、三(王家參與更新、分幢建築設計)。

3、在協商溝通的過程中,筆者得到的訊息是:協商小組初步推出所謂的7個方案後,張副市長便僅屬意方案七,其餘均只烘襯而已。方案七,除增設紀念文林苑事件公共藝術、都市更新公益協商基金外,主要建構在方案四,亦即維持原都更計畫(不再影響此都更案期程)的基礎上,但王家可以透過分配位置協議交換,換到更好的樓層。因為王家當時不同意參與文林苑都更案,所以在權利變換後分配的樓層,都更實施者總能「神蹟般」地抽在國人最忌諱的第4樓層。而張副市長邀馮正民教授、蔡志揚律師在4月29日與筆者私下溝通時(評估報告第8頁),提出樂揚建設同意提出3戶一樓與2戶五樓的房屋交換王家全被分配在第4樓層的5戶(筆者有北市府提供的換屋資料),並一再強調此一換屋方案除與原來被拆房屋的位置、生活起居出入動線相差有限外,房屋市值更可增加數千萬元。馮正民教授還對筆者說希望王家能本諸善念接受此提議,不知馮教授是否也曾以類似說詞規勸同意戶?如果王家是如同意戶或一些別有居心之人所刻意形塑欲坐地起價的釘子戶,此時有了協商小組的介入背書,應該是最好獲利出場的時機,但王家仍然婉拒,那些別有居心、含血噴人的人應該可以閉嘴了,否則也應該要換一種新的誣蔑手法!

(二)究竟誰堅持,誰曾退讓,細看此份評估報告第7~9頁的協商大事紀,亦可一目瞭然,何需妄詞爭辯!

1、樂揚建設為求快速解決此一爭議,幾乎對台北市政府有求必應,包括增加費用設置紀念文林苑事件公共藝術與公益協商基金的「不樂之捐」,以及提出包括第1層樓在內的房屋提供交換,可以肯定樂揚建設促成協議,對張副市長的協商小組有所退讓。

2、王家在4月17日的會議,既已提出從原本門牌號碼14、18號(中間還隔著16號)的「原地重建」,主動表示為讓樂揚建設較好規劃設計,願意將14號、18號整併至基地角落重建,此為退讓方案之一。嗣於4月29日張副市長邀筆者私下會面(共有二次,另一次在6月6日。筆者均事先知會王家,事後再報告結果。),筆者建議北市府亦可考慮王家二戶基地,一戶重建、一戶參與更新(以上均見於北市府的大事紀內)。另外當日筆者首次見到協商小組提出的7大方案初稿,亦就方案三表示王家可能願予考慮,但需看到方案的詳細內容才能討論,在在俱見王家為促成協商成立,已一再有所退讓。

3、但同意戶呢?同意戶的訴求,自始至今,始終都是已核定都更計畫不能修正變更、重新審議;不可以影響他們的權益與回家期程;要求立即開工、限期完工(評估報告第15頁)。至於北市府如何與樂揚建設、王家協商,只要不違反上述同意戶訴求,他們就沒意見,否則就不接受。對照大事紀中記載「5月15日<第6次會議>協商小組已與同意戶就所提出可能方案進行協談,並獲得同意戶肯定與認同」,顯然是建立在以方案一為基礎的方案四~七(最可能是方案七),並從評估報告第68頁所附同意戶代表謝春嬌於6月10日所簽同意書,同意「『文林苑更新案協商小組』建議的『方案七』」可以獲得印證。而且此份同意書還透露一項訊息,協商小組原來並非僅是提供平台協助雙方溝通,縮小雙方歧見差異,反而是有自己屬意的方案(方案七是協商小組積極建議的方案,請參第68頁同意書內文),公親變事主地積極說服三方接受(同意戶原對增設紀念文林苑事件公共藝術稍有疑慮)。試問,這是那門子公平客觀的協商平台?北市府的協商小組既然有自己的立場,甚至將張副市長個人在都更政策上的「理想」偷渡至本案,讓樂揚建設不得不買單(捐助1,200萬元成立公益協商基金),協商平台啟動才一個半月,便淪為持有特定立場的單向說服王家工作,6月20日竟還大張旗鼓召開記者會,真令人不敢恭維。

(三)從評估小組自我設限的3點協商原則(評估報告第17頁),亦可看出此協商小組早已設定立場──即說服王家進入文林苑都更案。其三點原則分別是:

1、合法原則:設定應符合「現行法令」,並將王家主張原地重建,視為一般新申請的建案,必須依申請當時的法令審查(包括建築線問題),卻未虛心檢討並非王家自願要將既有房屋拆除改建,而是被合法與否仍有爭議的代拆除處分給強拆了,王家的訴求乃是以回復原狀為出發點的重建(包括後來的退讓方案)。此時,應審視的是王家兩戶房屋在興建當時是否合法?是否有建築線?如答案是肯定的,訴求重建當然有理,並且這樣認定才是真正符合「合法原則」的要求。惟此部分,甚至有媒體與曾經令人敬佩的記者,直接誣指為王家是違建,還侵占他人土地(相關剪報),手法與目前苗栗大埔自救會即將被拆的4戶,明明是謄本登記有案的合法建物,近日苗栗縣政府想要強拆,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又不約而同地將之操作成違建戶,兩者如出一轍。而自甘墮落的媒體絲毫不知查證,只會充當打手地加以報導出來的情形)。

2、公平合理原則:此與合法原則中另外提到亦應考量「理與情」的情形相同,僅係輕輕帶過,並未有實質著墨。

3、社會成本最小化原則:評估報告指出:「方案的形成,應考量實施的時間,所需的經費及社會付出的成本,以合乎效率的前提下評估各種方案,並考量公共利益與社會成本間之平衡。」明眼人一看即知,即要考量實施時間與合乎效率的前提,則凡是要變更修正都更計畫因而需重新審議的方案(即方案二、三),在第一時間即會被排除,更可印證此協商小組最大任務,不過是思考如何說服王家心甘情願參與都更而已。說穿了,不過是又是一種「犧牲小我(王家),完成大我(北市府、建商與同意戶)」的封建心態而已,毫無實質溝通的協商本質。

協商不成,雖如筆者所預期,但卻非筆者所樂見。此一評估報告隱匿了可以證明王家並非只是想漫天索價的釘子戶的資訊,而且協商不成的最大原因,乃同意戶堅持不肯比照永春都更案變更都更計畫,以及張副市長想在短時間內解決此一重大爭議的心態,因而操之過急,一切又回到原點。北市府、媒體刻意將之炒作為協商不成乃因王家的堅持原地重建之故,筆者做為參與協商最深的人,不得不鄭重加以澄清駁斥。

回應

國王都不國王了
談何犧牲!?
父皇萬歲
萬萬歲

若"重建"的字眼不妥, 易被誤會, 可否修正如下?
方案2.1 王家原地"復原"原建築(並聲請酌予補償)

啊 王家的之前的辯護律師 蔡志揚都進來了
啊 一直是站在王家的 台大城鄉所 所長 也進來了

啊,這些可說是王家的人馬,都沒辦法支持原地重建

詹律師,你再繼續虎爛法律做不到的事,改變不了什麼的

仔細看看報告再來說吧!
法律根本不是作不到,變更設計那個方案也已經講了,根本原因只剩同意戶不願意退讓。
與其說蔡大律師與黃大所長兩位是"王家人馬",不如說是堅定的"張金鶚副市長"的拜把。

詹大律師
寫這麼多,讓人懶得看
一句話,你代表王家,就夠了嘛
。。。
至於真相如何,不是你說了算
因為,你代表王家
。。。
你說張某說了不算,blablabla
別忘記,還有王家「認證」過的專家學者
這部份,你「漏論」

筆者建議北市府亦可考慮王家二戶基地,一戶重建、一戶參與更新

呵呵,看來有一戶簽了,並有保密協定,並非空穴來風
呵呵~

呵呵 苦勞網的記者
你們可以詢問 詹順貴律師有沒有 王國雄的委託書
看他拿不拿得出來
拿不出來 詹順貴有什麼資格代表王國雄來跟台北市政府談

還是苦勞網的記者工作只是當傳聲筒
不負責查證?

呵呵 記者

媒體自甘墮落

呵呵,苦勞網當傳聲筒的話是不是也是媒體自甘墮落

詹律師是不是可以把王家內部諸多不同意見的狀況也說一說?
有人要更新,有人要店面,也有人已經簽了同意書,到底這是真是假?

0326拒遷戶王家宣稱協商小組名單須通過王家「信任」
影片1分10秒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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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張金鶚公布王家同意的名單,並指出:「如果協商有預設立場,那我們就不要協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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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FF0000" size="3"><b>戳破都不談錢的假象</b></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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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ame>

從大埔案和文林苑都更案的協商中,人民可以了解協商的定義就是騙局。

筆者建議北市府亦可考慮王家二戶基地,一戶重建、一戶參與更

呵呵,詹律師怎麼有權力建議一戶參與更新
是王家誰要參與更新
是否王家已有人簽同意書

這些關鍵點怎樣都故意閃躲

呵呵

王家與建商應該公開同意書內容。

都更案是由群體共同參與,參與者應共享平等利益,不該有厚此薄彼的營私行為。

文林苑都更案已經是社會事件,到底建商對王家提出什麼特別優厚條件?其他同意戶和社會大眾都有知的權利,建商更有公開週知的責任。

詹大律師
你所謂「並非王家自願要將既有房屋拆除改建,而是被<b>合法與否仍有爭議</b>的代拆除處分給強拆了」...
。。。
如果是「合法與否仍有爭議」,
而且王家也向法院起訴了,
王家就應該靜候法院判決。
不是嗎???
1
為什麼,在判決前跑去參與協商
2
為什麼,在判決前忙著停止訴訟
。。。
詹大律師,你身為律師,
既然主張代拆除處分「合法與否仍有爭議」,
就應該循訴訟途徑,帶領當事人爭一個明白。
。。。
你,不此之圖,反而帶領當事人停止訴訟,
並兒戲般進出協商平台,拖延事件之解決,
你,用心何在、良心何在?
。。。

詹大律師,你以為增設紀念文林苑事件公共藝術、設立公益協商基金是樂揚的不樂之捐?

一、只要維持方案一,協商就一定破裂,所以絕對不會花一毛錢。增設紀念文林苑事件公共藝術、設立公益協商基金,根本就是擾亂協商主題、移花接木的假議題,市府在替樂揚做面子。

二、如果由樂出錢增設紀念文林苑事件公共藝術及協商基金,樂揚就可以主導公共藝術的主題,從披著羊皮的都更惡狼搖身變成牧羊人,並以原始捐贈者身份干預日後都更協商,何樂不為?

詹大律師,從樂揚爪牙之間說出來的話可以被相信嗎?

王家二戶基地,一戶重建、一戶參與更。真是兩手策略的高招,樂揚上鉤了嗎?

文林苑案的停止訴訟其實違法,根據行政訴訟法,撤銷訴訟不許合意停止,以免有心人利用訴訟任意拖延時間,使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安定狀態。
也就是說,本件停止訴訟,審判長王法官、市府張副市長,其實是冒著程序違法的風險,來配合王家參與協商。

拙文重點在於從北市府官方版本的協商小組評估報告引證分析協商破局的真相, 很多訪客留言不敢面對此一真相或指正本人所說與所引證資料有何錯誤或不當, 只敢顧左右言他, 講一些似是而非的說詞,因為樂揚告王家無權占有的訴訟開庭在即;近日來本人又必須全力投入大埔徵收案,加上下週一或二台東美麗灣案也將有重大進展,所以請恕本人僅能整體回應留言乙次,
本人懇請讀者詳細閱讀拙文, 這些留言以及之後的留言有理無理,或究竟誰在迴避事實真相, 應即可一目瞭然.
本人並不反對[都市]更新,但既名為[都市]更新,理應是大面積區域的更新,以提供更多更安全的公共設施,復甦都市機能,而非僅意在賺容積的老舊建物重建翻新, 可惜台灣迄今僅有後者而無前者,本人認為這也是造成建商急功近利,間接讓都更被污名化的原因.
針對留言綜合回答如下:
1.方案內容是摘取評估報告文字, 本人贊成0705 17:46的讀者留言,以後我(也會建議王家)會盡量使用您建議的用語.
2.回0705 19:47留言 :事在人為,即使機會不高,有努力總有機會,法律也可以修改,包括回應民間訴求的土徵條例,甚至圖利單一人的會計法修正案也差點公告生效.逆來順受,只能任人宰割,永遠沒有改變的可能, 機會是留給用心努力爭取的人, 即使最後不成功,至少俯仰無愧!這種道理, 我想是唯一己私利是圖的人無法體會的.
3.回0705 21:04留言 :都已留言,還提出問題認為我[漏論],怎會沒看拙文?所謂[懶得看],恐怕只是您不敢面對拙作所指真相與無法辯駁拙作吧?張金鶚聘的專家學者,王家因資訊有限而未表示反對,此與[認證]何干?您的論證太天馬行空了.
4.回0705 21:37&22:49留言:前者您的推論太可笑了,我只是[建議]北市府評估小組應該廣泛評估各種可能方案,這正是因為您們這些人一直在未提出證據下,硬說18號王家共有人之一已簽合建同意書(是否說的人才應該舉證?),因此本人4/29看到張金鶚提出換屋資料,才建議再增加評估一戶納入都更一戶原地重建的方案,並希望協商小組提出詳細方案(包括可能納入都更的一戶其換屋資訊為何),如果您們所說為真,那我所做額外[建議],說不定有助於促成協商成立,但[建議]不等於王家有簽這個事實,難道您們也只是唯恐天下不亂,未曾真心想協商成立嗎?
5.回0706 10:41:您的回應太可笑了,我是他們的代理律師,有義務替他們分析所有利弊得失,也當然有權提供建議,其餘同前.
6.回0706 11:29:同前,請講王家有簽任何同意書的人,自己提出來,我既沒說,手上也沒有.協商過程,張金鶚替樂揚提出的換屋資訊,我已在拙作中揭露,而且寫明王家並未接受.
7.回0706 11:39 :訴訟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希望協商的是北市府,我們只不過要把握任何一項可能改變現況的契機,您應該怪同意戶(或根本就該自我反省)為何堅持維持原都更計畫,不肯稍做讓步,導致協商破局,喪失提早徹底解決紛爭的契機.至於我的用心與是否有良心,社會自有公斷, 勿勞費心.
8.回0706 14:42 :該公共藝術是由北市府主動提出,而且北市府也已提出設計內容.純就此點而言,我個人倒不認為北市府是在替樂揚做面子,此舉反而會使其難堪, 但尊重您的看法.
9.回0706 20:33 :您實在無藥可救.

<font color="FF0000" size="5"><b>強詞奪理
不如打屁
</b></font>

會給別人戴上強辭奪理的帽子,都是因為自己說不出理卻要加人於罪。所以以前說別人強辭奪理的人,都是要把別人拖出去斬首或槍斃的惡官。

現代社會已經不容許狗官無理濫殺,所以狗官奸人們只好自己打打屁了。

一副自得其樂的樣子,不會是打屁才讓他如此爽的,這個人應該是自己在打手槍的獻寶狂吧!

大律師,請先釐清一個最基本的問題
問題:王國雄有否口頭或書面委託詹順貴律師代表王國雄與台北市政府/樂揚 談判?

因為如果王國雄沒有口頭或書面委託詹律師,詹律師就沒有法律依據代表王國雄先生。沒有法律依據,大律師您如何代表王國雄先生要求原地重建及拒絕樂揚的提議?

大律師,這個問題是對您個人職業道德的質疑。
相信您有法律人的尊嚴,會回覆這個問題

如果您無法回答,那我們就知道您是默認您沒有王國雄先生本人口頭或本人書面委託。

也希望您不要學您最喜歡的政治人物,馬英九 胡說八道,一道法律人的尊嚴都沒有

為了節省您的時間,您只要回覆答案一或答案二 答案三就好了

答案一 有王國雄本人 口頭或是本人書面授權 代表王國雄與台北市政府談判
答案二 因為有王廣樹、王清泉委託,就自認為可代表王國雄跟台北市政府談判
答案三 有其他王家人(像嬸婆、或兄弟姊妹)說可代表王國雄委託您,而您代表王國雄先先,連一個法律人最基本用電話跟王國雄先生確認都沒做。

我會質疑您沒有王國雄本人委託,理由很簡單;因為強拆後,王國雄連再審都沒提出,也未出席過跟郝龍斌的夜談,也未出席過協調會。強拆後,也從未在文林苑組合屋出現,且不僅他沒出現 ,連他的妻子兒女都沒去過。一切的一切都只有一個結論,強拆後王國雄的做法與王廣樹等遠遠背道而馳。所以可以推論王國雄沒有委託您處理與台北市政府的談判協商。

整理相關事情如下:
強拆前王國雄有委託您大律師( 101 年字第22號 )
但強拆後 再審之訴 僅有王廣樹、王耀德 委託您,王國雄沒有委託您
去年樂揚放貨櫃屋在王國雄/王家駿土地,他也沒有對樂揚提出告訴
今年三月開始談協商,王家七人出席,王國雄未參加
去年大律師您與 自救會謝主席談文林苑,以加者也只有王耀德跟陳虹穎
王廣樹與聯盟 弄組合屋,王國雄從沒去過也沒抗爭過
去年七月多起 在王國駿/王國雄 土地衝突,王國雄從沒去過
之前中國時報說王家有人簽名報料,雖然故意模糊簽名,但也可隱約看出是王國雄三個字,而不是基他地主 (王家駿 王廣樹 王清泉 王治平 王耀德)

另外同時質疑孫窮理及苦勞網 的記者

針對我的質疑,一個正常的記者會打個電話跟王國雄本人求證

如果只會當傳聲筒,連打電話都不會做
沒有資格自稱記者

想起了一件網事

強拆之前,王家有個razzle 一直發言
一直堅持說王家沒收到通知,
被網友拿判決書 揭穿是王家故意不收

說了不只一個謊言,一而再再而三被判決書揭穿

最後人就消失了,還狂砍razzle 發言

想起 一句話
"說了一個謊,就要用更多的謊言來圓謊"

樓上是說『有一戶簽了,並有保密協定,並非空穴來風』,只是一句加掛「保密協定」掩護的謊言?

要回應你們的沒水準問題實在簡單!

1. 觀諸詹大律師原文全文到底哪裡提到他代表王國雄發言?
你們為什麼避談王家18號明明還有王家嬸婆與王家駿等其他所有權人的意願?
都更蟑螂作久了都嘛知道,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專門挑撥離間別人家務事,還鬧得文林苑其他戶家裡成員同意的跟不同意的為了利益怒言相向搞到互告,很得意嗎?

2. 說穿了你們的手法跟苗栗大埔那些插股許久、現在冒出來喊要強拆的同意戶到底有什麼兩樣?忙著攻擊別人的時候別忘了摸摸良心、照照鏡子看自己為了滿足私利以合法強奪人家產有多醜陋。

你當然可以繼續搬弄什麼家裡死了多少人的悲情牌,每個都更戶經歷這種多年的拖磨,不管同意或不同意,到底有誰家沒死過人?等不到的也急死被逼都更的也氣死,有什麼好說嘴的?協商平台報告不就都幫妳們毫不退讓的動機講得一清二楚了?少了王家妳們就少分到容積,就是為此緊咬著人家土地不放嗎?

幼稚兼可悲啊..

詹文:「筆者建議北市府亦可考慮王家二戶基地,一戶重建、一戶參與更新」
<font color="EEEEEE">。</font>
王國雄就王家二戶基地中之一戶,擁有一半持分,詹律師如果沒經過王國雄委託,會好意思就王國雄財產,向北市府提建議嗎?

"本件停止訴訟,審判長王法官、市府張副市長,其實是冒著程序違法的風險,來配合王家參與協商。"
<font color="EEEEEE">.</font>
惟一的真相,樓上已經有網友說了,就是有關方面,「其實是冒著程序違法的風險,來配合王家參與協商」。一般人不懂,大律師不可能不知道。難怪大律師一看到被網友點破,就迅速落跑,丟下小嘍囉不管。
詹•順•貴•大•律•師~~~,這種事彼此既然心照不宣,又何苦事後上網胡亂牽拖開罵。好好準備看怎麼硬凹,到法庭呼嚨法官,才是正辦。官司還沒輸,對吧?現在就忙不迭地放話,是哪招??

<font size="3"><b>小嘍囉,你大哥落跑嘍!
別再張牙舞爪,斯文點。</b></font>
<iframe class="youtube-player" type="text/html" width="380" height="280" src="http://www.youtube.com/embed/kiZv_Tb8dOA" frameborder="0">
</iframe>

大律師所以您選擇默認 您沒有王國雄本人口頭或書面授權

問題:王國雄有否口頭或書面委託詹順貴律師代表王國雄與台北市政府/樂揚 談判?

因為如果王國雄沒有口頭或書面委託詹律師,詹律師就沒有法律依據代表王國雄先生。沒有法律依據,大律師您如何代表王國雄先生要求原地重建及拒絕樂揚的提議?

大律師,這個問題是對您個人職業道德的質疑。
相信您有法律人的尊嚴,會回覆這個問題

如果您無法回答,那我們就知道您是默認您沒有王國雄先生本人口頭或本人書面委託。

也希望您不要學您最喜歡的政治人物,馬英九 胡說八道,一點法律人的尊嚴都沒有

為了節省您的時間,您只要回覆答案一或答案二 答案三就好了

答案一 有王國雄本人 口頭或是本人書面授權 代表王國雄與台北市政府談判
答案二 因為有王廣樹、王清泉委託,就自認為可代表王國雄跟台北市政府談判
答案三 有其他王家人(像嬸婆、或兄弟姊妹)說可代表王國雄委託您,而您代表王國雄先先,連一個法律人最基本用電話跟王國雄先生確認都沒做。

我會質疑您沒有王國雄本人委託,理由很簡單;因為強拆後,王國雄連再審都沒提出,也未出席過跟郝龍斌的夜談,也未出席過協調會。強拆後,也從未在文林苑組合屋出現,且不僅他沒出現 ,連他的妻子兒女都沒去過。一切的一切都只有一個結論,強拆後王國雄的做法與王廣樹等遠遠背道而馳。所以可以推論王國雄沒有委託您處理與台北市政府的談判協商。

整理相關事情如下:
強拆前王國雄有委託您大律師( 101 年字第22號 )
但強拆後 再審之訴 僅有王廣樹、王耀德 委託您,王國雄沒有委託您
去年樂揚放貨櫃屋在王國雄/王家駿土地,他也沒有對樂揚提出告訴
今年三月開始談協商,王家七人出席,王國雄未參加
去年大律師您與 自救會謝主席談文林苑,以加者也只有王耀德跟陳虹穎
王廣樹與聯盟 弄組合屋,王國雄從沒去過也沒抗爭過
去年七月多起 在王國駿/王國雄 土地衝突,王國雄從沒去過
之前中國時報說王家有人簽名報料,雖然故意模糊簽名,但也可隱約看出是王國雄三個字,而不是基他地主 (王家駿 王廣樹 王清泉 王治平 王耀德)

關於07 06 21:38 質疑合意停止訴訟,是法官與北市府刻意違法配合的留言, 剛好是出現在我上次回應留言過程中, 且時間序排在我的回應之前, 所以,我再回應他的留.
後來幾個留言,仍然不敢面對我所指出評估報告呈現的事實,或指摘我的引述有何錯誤或失當,只會用烏賊噴墨戰術,模糊問題真相與本質,恕我沒有興趣再回應.
此外,也謝謝仗義留言的讀者.
2011年11月23日修正前的行政訴訟法第183條合意停止訴訟規定,固然明定不包括像王家訴請撤銷北市府強行代拆處分的撤銷訴訟類型,但立法院在當年曾對行政訴訟法有較大幅度的修訂,並經總統府在上述日期公告.
修訂後的行政訴訟法第183條,關於撤銷訴訟不得合意停止訴訟的限制,已被刪除.也就是說,本件撤銷強拆處分訴訟,自100年11月25日以後,本來就可以合意停止訴訟,何來法院與北市府冒程序違法風險來配合王家之說?
請你們這些唯恐天下不亂,見不得別人好,又沒有做功課,只會隨意用錯誤資訊企圖誤導讀者的網路蟑螂,先去練好功夫,再來搗亂,省得自曝其短!

筆者建議北市府亦可考慮王家二戶基地,一戶重建、一戶參與更新(以上均見於北市府的大事紀內)。......,在在俱見王家為促成協商成立,已一再有所退讓。

自己文中說王家一再有所退讓,被質疑就改口說是大律師個人建議,沒有王家授權,一個律師未經委託人授權,自行建議的話,以違反一個律師最基本的專業問題,侮辱自己的法律專業

大律師,有沒有當事人的委託 只是律師該做的是基本中的基本
你沒有王國雄本人的委託
你就沒有資格代表王國雄做任何決定
沒有資格代表王國雄跟台北市政府談判

回應 這一段
"只會用烏賊噴墨戰術,模糊問題真相與本質,恕我沒有興趣再回應."

可以明確推論 你沒有王國雄本人的授權

如果你有王國雄本人的授權,哪會不敢回答?也無保密的問題

早在協商會議召開前,樂揚的附庸臉書上就不斷散布「王家已有一戶同意加入都更」、卻拿不出證據的謠言。現在這些針對詹律師及其人格所作的人身攻擊,應該是為了證實當初刻意散播的謠言是被樂揚惡意編造的謊言。

到底詹律師是否未經委託人授意而自行建議?這本來就是律師與委託人之間的事,如果律師的表達不合委託人的意思,也只有當事人才有提出反對或否定的權利及立場,這又干樂揚狗腿什麼閒事?樂揚不去改正市府指出的工程尚待改善缺失,卻耗盡心思在網上移花接木、編造謊言、顛倒是非。

收到開會通知卻拒絕出席,這是民主政治中「強烈反對」的意思表示,所以會議記錄必須記載應出席人數、出席人數、棄權人數及贊成、不贊成有效票數;不出席或棄權者,代表的就是「強烈反對」該議案。把王家不出席當成「未適時表達不同意就被視為同意」,這是沿習自玩弄民粹的獨裁者用來唬弄人民的「民主」。

1.發函市政府,表示支持都市更新。
2.順便開價二億、五億。
<font color="EEEEEE">.</font>
這就是樓上的「強烈反對」嗎?

除非法官要當事人當庭作證或答覆外,當事人都可以委託代理律師出庭。王國雄從來不出庭,就表示他有委託代理人。

郭台銘涉訟案件絕對比王家還要多,他本人出過幾次庭?律師收你的錢,除了要善盡訴訟之責外,同時也要儘量減少委託人出庭的次數。

所以記者採訪老虎伍茲時,他會告訴記者:「別問我,去問我的律師」,他的律師會告訴記者:「基於我的職業,在法院判決前我無法透露任何相關案情」。

蟑螂吃垃圾,就以為人類也都吃垃圾。

我絕對支持政府為公共利益、社會安全的都市更新,但是我堅決反對政府為建商圖利而侵犯私人居住權與財產權的都市更新。

「隨便」開價二億、五億,就要「認真」去還價。一個直接成本不到五百元的LV包,開價就是一、兩萬,你還不了價、買不起就不要買,想買就要評估自己有沒有足夠的財力,沒有錢、不想出錢用硬奪就是不能被社會允許的事。

你們給王家戴的帽子,也只能更加凸顯出建商阻擋市場自由的搶盜惡形。

請你們這些唯恐天下不亂,見不得別人好,又沒有做功課,只會隨意用錯誤資訊企圖誤導讀者的網路蟑螂,先去練好功夫,再來搗亂,省得自曝其短!

以上是大律師您的發言

三月的高等行政法院我有去旁聽
法官因為張副市長,希望合意暫停訴訟
您大律師 還問說 行政訴訟應該不能合意暫停訴訟
法官回您說 行政訴訟法 有改了,可以合意暫停訴訟

呵呵,現在網路上nobody 搞不清行政訴訟法
就被你用人身攻擊,罵是網路蟑螂
呵呵,真是真情流露的律師

苦勞網網管是不是該管管職業網軍

為什麼有些發炎字可以很大?

除非法官要當事人當庭作證或答覆外,當事人都可以委託代理律師出庭。王國雄從來不出庭,就表示他有委託代理人。

以上是詹粉絲的留言

如果是法院,詹律師要提出王國雄的委託狀,才能代表王國雄
但協調小組又不是法院,拜託王家參加
王國雄本人(連他老婆、子女)都沒參加
那敢要求詹律師或是王廣樹提出 王國雄的委託狀

現在詹律師 連一句 "王國雄本人有委託我與台北市政府協商"
這麼簡單的話說不出來,呵呵 這種人躲方式,是要把所有人當傻瓜嗎

我是不會用"蟑螂吃垃圾,就以為人類也都吃垃圾。"用這種人身攻擊來模糊焦點

還是問最簡單的問題
大律師 "你有沒有王國雄本人口頭或是書面委託書 代表王國雄跟協商小組談"
如果有的一分,幾個字就打完回覆了,大律師 不用躲起來不敢回覆。

苦勞網網管是不是該管管職業網軍

以上詹粉絲留言

呵呵,這個方式不錯
這樣大律師 您就不用回覆 為什麼 王國雄沒有委託你,但是你可以代表王國跟協商小組談判的問題

呵呵

上面那位在拿"王國雄"授不授權說嘴的,
你樂於鑽研王家人之間到底怎麼了我是沒意見啦.

只覺得你這種烏賊戰術對文林苑案是於事無補啊.

腦袋放清楚點,今天王國雄如果沒有授權詹大律師,
他難道就無法代表另外三位當事人出面參與會議嗎?

為什麼一個根本不是文林苑案地主的公關公司負責人
卻可以一再賣弄悲情演戲說自己是地主呢?

不覺得好好笑嗎?
哪來的悲情地主會有錢到聘請一整個公關公司團隊來當打手一整年?
哪來的悲情地主有辦法篇篇臉書都買廣告、強力置入到每個人的臉書?
(你們不煩我們一堆臉書使用者看得也很倒彈)

話說回來,
你們閒錢既然這麼多,怎麼不分其他在外租屋的地主一點啊???

"蟑螂吃垃圾,就以為人類也都吃垃圾。"是人身攻擊嗎?

除了蟑螂外,不吃垃圾的人類是絕對不會把這句話當成是「人身供擊」。

代拆處分( 行政救濟)
原告 王廣樹、王耀德、王家駿

呵呵,查了一下,在台北市政府的報告裏面

為何王國雄沒對台北市政府提告
難是台北市政府打錯了,王國雄有委託
那大律師不要求 台北市政府更正一下嗎?

粉絲跑出來人身攻擊,還是改變不了 為何"詹順貴在沒有王國雄委託下,為何可代表王國雄 跟台北市政府談判"

律師說的話,經不起檢驗,要靠粉絲人身攻擊

呵呵

親愛的詹順貴先生,您好:<br>關於07 06 21:38 停止訴訟發言,確實因為個人不孰習行政法,不知新規定已施行超過半年,個人承認發言是有疏忽。<br>
個人對詹先生,這個法令變更的提醒,表示歡迎受教。<br>
然而,如果網路發言犯錯,就指責成「網路蟑螂」,或者,轉述一個過時觀點,就攻擊為「搗亂」,您這樣的作風,真是令人感到義外。<br>
開放的討論,是進步的動力,或許您並不習慣。那末,建議您下次發文時,加註警語,以免不知情者莽撞,又惹您開罵。

如果只是對撤銷訴訟能否合意停止訴訟提出疑問,
當然應該就事論事討論,
就像前次開庭,我確實也請曾教審判長撤銷訴訟已經可以停止訴訟嗎?
但二位留言讀者(或許根本是同一位)卻是假藉錯誤的資訊,
直接咬定法院與北市府冒程序違法風險,協助王家進入協商,
特定立場與用意明顯,噴墨抹黑無所不用其極,何須假清高?
是北市府郝龍斌與張金鶚比較想協商或王家?
如果北市府這麼幫王家,房屋會被北市府強拆嗎?
法院這麼幫王家,當時聲請停止執行強拆處分,會被駁回嗎?
就事論事,真的這麼難嗎?

詹先生,您好:<br>
個人發言,是停止訴訟,「配合王家參與協商」,不是「協助王家進入協商」。<br>
當然,是不是「停止訴訟,配合王家參與協商」,您有第一手資訊,我們從新聞所得印象,不見得實在。或許,您可趁機說明白。<br>
另,法官冒風險,源於違法。而停止訴訟涉違法之說,個人已坦承犯錯。但,連您身為控方大律師,出庭時都沒搞清楚,也好意思責怪這個錯誤,是特定立場的抹黑嗎?<br>
至於,說「配合王家參與協商」,似乎只有實在與否的問題,能有什麼立場?算什麼抹黑?怎麼會變成網路蟑螂?還請繼續指教。

感謝 大律師您的不(敢)回應,可以很明確推論你並無王國雄先生合法授權,
所以您代表王國雄先生的所有主張(像原地重建、拒絕樂揚換屋)法律上皆屬無權代理。

換下一個問題了
雖然王國雄先生在強拆前,曾委託你向法院聲請暫停處分,不過我判斷那是王廣樹先生拿著 王國雄對您的委任狀,所以你可能從來沒見過王國雄本人。接下來的問題,找一位您很熟悉的人物,協商小組唯一法律人士 蔡志揚律師

問題:
蔡志揚律師主張 王家 沒有建築線等,請問大律師 蔡律師的說法 是正確的 還是鬼扯的,感謝大律師您的回覆

你曾說"直到要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因行政訴訟法規定必須律師強制代理,才聘請可說是目前國內最嫻熟都更法令的蔡志揚律師代提上訴"

按照這個說法,您都說蔡律師是目前國內最嫻熟都更法令的蔡志揚律師代提上訴,還是今年四月說的,所以可以推論蔡律師提出協調小組的報告,王家沒有建築線是正確無誤的。或是 現在大律師 覺得 蔡律師被台北市政府收買了,所做的報告是放屁,謝謝大律師您的回覆。或是不(敢)回覆,那就可推論蔡志揚說王家沒有建築線在法律上是正確的

另外節錄台北市政府報告
蔡志揚律師:我們瞭解各位是希望原地重
建,現在要突破的問題點就是,你們面前
一定要有建築線,建築線不是隨便指定就
可以,當然你們說本來是有建築線,可是
問題是當初在都市計畫變更的時候,這部
分被徵收交通用地,原本房子的建築線就
不存在。當然依照都市計畫是可以還有指
定的方法,但是問題要指定的話,還是要
符合法令的規定,法令的規定就是建築線
在你前面要有一條路,讓基地可以出入,
且路的寬度一定要夠。所以變成說你們其
實要想辦法協調換地,這邊才會有一個 3.5
米的道路出來,而且還不只前面要有道路,
後面你們深度也是不夠的,平均深度要 15
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