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護航 美麗灣環評過關
生存與環境爭議 循環不斷

2012/12/22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孫窮理

眾所矚目的美麗灣環評審查會議22日下午在台東縣政府舉行,贊成、反對雙方在場外相互較勁。贊成方拿出在地人對發展和工作機會的渴望要求「台東自決」,反對方則認為美麗灣違法在先,應先拆除,並質疑這場環評會的適法性。然而,環委們在會議尾聲突然離去、轉而閉門協商後,由台東縣環保局長、環評主席黃明恩宣佈,美麗灣環評有條件通過。但因環評程序遭受質疑,環保團體已表示將再次提起訴訟(相關報導)。

反對方質疑環評的適法性

面對正反雙方來勢洶洶的民眾,台東縣府除了在現場佈署數百名警力,更早在19日公告僅開放34位團體和民眾代表進場,甚至要求對照身分證件才能進出。由於不滿人數限制,部份反對民眾突擊會議,希望能進場旁聽,但遭警方攔截未果。

突擊民眾欲從窗戶進場旁聽。(攝影:張心華)

「為什麼環評被撤銷還能開環評?」刺桐部落族人林淑玲質疑這場環評的適法性,她表示美麗灣渡假村侵占原住民傳統領域,不僅沒有徵得原住民的同意,且這場環評會也缺少相關背景的環委,怎麼為原住民爭取權益?林淑玲說,如果只是用唱歌跳舞來消費原住民,「只會讓我們的處境更加惡劣」,台東野鳥協會楊宗緯則說,大家都心知肚明這是搶建好、再環評的建築,各位委員如何能夠假設建築不存在、假設它對環境的破壞沒有發生?

元貞法律事務所律師許嘉容指出,自先前的環評結論被撤銷之後,用續審的方式審查就是不合法。她舉例,如果學生被退學是沒有補考資格的,必須重新入學,重新申請考試。許嘉容說,美麗灣是BOT案,台東縣政府屬共同開發行為人,應該送中央環保署審查,另外她也指出,台東縣建設局長許瑞貴必須利益迴避,卻在場參與環評,是程序違法。最後,許嘉容表示,現場環委大多是環工背景,違反《環評法》要求的多元專業審查,她再次強調,今天這場環評程序違法,即便做出結論也是無效。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陸詩薇表示,環評的用意是評估開發行為是否會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這場會議已違背環評的預防原則,因為旅館、停車場等建築都蓋好了,「請問風險已成實害,該怎麼評估?」陸詩薇還指出另外一個爭議,她質疑「美麗灣到底是觀光旅館還是一般旅館?」一般旅館只能經營住宿、休憩,並沒有SPA、游泳池、商店等設施,這是觀光旅館才有的規模,但若是觀光旅館,就得向中央提出申請,除非美麗灣拆掉這些設施,否則台東縣府沒有審查權。

地球公民基金會執行長李根政提醒在場環委,此例一開,往後所有案子都將失守,因為連違建都能就地合法,其他為何不行?面對台東人要求發展的期盼,李根政表示,他聽到台東居民說就業機會少就很難過,為什麼幾任縣長都沒有辦法創造就業機會,這代表他們太無能,無能到只能靠美麗灣來創造100多個的就業機會。

環評會場外,民眾高舉手牌表態支持,認為美麗灣=發展。
(攝影:張心華)

贊成方期待擺脫困境

因為台東縣府長期無法有效解決就業問題,靠著美麗灣這條觀光之路擠出來的100多個工作機會,卻是當地不少居民試圖擺脫眼前困境的唯一希望。

「我今天是站出來表達村內大多數村民贊成的意願」,富山村村長黃文明表示,外界都說台東是台灣的後花園,台東人也知道,也很愛惜維護,「但台東需要突破、需要生活,所以只能往前走。」黃文明認為,富山村有600多人,扣掉作農、捕魚過活的人,多數都是打零工、沒有固定工作的人。他表示,美麗灣承諾他們,如果村內有合適人才,一定優先錄取,如果有興趣、有意願,美麗灣也會培訓。黃文明相信,美麗灣讓不少村民看見機會,一個年輕人可以返鄉工作的契機、一個比打零工還要穩定的薪水。

在美麗灣就職快2年的台東青年黃心怡,從高雄海洋科技大學畢業後,都在墾丁的夏都飯店工作,是因為台東有工作才能回來,黃心怡表示,她一個月薪水3萬多,比在墾丁工作的薪水還要好。黃心怡說,她在美麗灣擔任活動組組長,同時也是救生員之一,由於美麗灣還沒開始營運,因此現在每天的工作就是維護沙灘清潔。黃心怡認為台東會比墾丁發展得好,起碼生態維護會做得更好。

45歲的富山村民張玉英,家中有4個小孩,最小的讀國中,最大的雖然已經大學畢業,但因在台東找不到工作,所以畢業後便留在台中就業。而她平常都打零時工,仰賴低收入戶補助過活,到市區工作需要半小時以上的車程,但要照顧生病的家人和小孩,只能就近找工作。後來美麗灣來了,她便去應徵,成為飯店制服管理員,張玉英說,她很高興自己終於不用靠著社會資源也能生活。

另外,富山村民紀小姐也指出,因為當地人都到外地生活、結婚,在人口外流、出生率不夠之下,使得當地國小必須面臨撤校的處境。她認為,環保團體有許多專家、學者都是在理論上做研究,沒有實際前往當地了解,紀小姐說,「放下你們的工作,到這裡生活看看,就知道我們的辛苦。」紀小姐還說,美麗灣如果不夠,還有誰敢來台東投資?有台東居民認為,光靠一個美麗灣當然不夠,他希望更多、更多的財團進來台東開發,要求台東自決,外地人不要干預台東。

東部發展的爭議循環

在台東縣政府強力護航下,美麗灣渡假村闖過這一關,不過,環保團體已經就環評中諸多瑕疵,提出批評,矢言將再走上「訴訟」的路,美麗灣爭議是否就因環評的結束告一段落,還在未定之天,而美麗灣個案之所以引起那麼大的關注,有相當大的原因,對於環團、原住民團體,或者縣政府、業者,美麗灣在東部一連串的開發案,都具有指標性,甚至起著「領頭羊」的作用。美麗灣環評過關,無論就這個個案,或者接著一連串的開發,可以想見,內容大致類似的爭議,將會不斷地循環重複。

支持民眾齊聚環評場外,盼美麗灣通過環評後能帶來發展。(攝影:張心華) 沙蟹出沒,美麗灣請注意。(攝影:張心華)
美麗灣與週邊的一大串開發案

以美麗灣為圓心,週邊的十幾個開發計劃。(資料來源:美麗灣開發案環說書,製圖:孫窮理)

這些開發案,都屬於尚未開發或動工的狀態,美麗灣開發案扮演者「領頭羊」的角色。(資料來源:美麗灣開發案環說書)

【相關報導】

建議標籤: 

回應

真的是環境的爭議嗎?

從來沒人把她說清楚 !

我國環評制度的南橘北枳,扭曲環評的精神及功能

美國在1970年代創立環評制度的設計,是透過嚴謹的公眾參與程序,確保利害相關人士的權益未被忽略前提下,讓開發計畫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核准或駁回該開發計畫時,將環境影響的事實及科學的預測,納入決策的考量。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持,經過公眾參與及專業審查而通過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就是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定開發計畫的准駁時,做為綜合考量的各項因素之一,以矯正過去決策時完全忽略環境影響的現象。其他先進國家歐、加、日、澳等跟進,也採取同樣的環評報告書審查制度。因此,以先進國家創立環評制度的精神與功能來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持開發計畫的環評報告書審查及計畫的准駁,並無所謂的球員兼裁判的問題。

臺東縣政府雖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我國現行的環境影響評估法,也只有臺東縣政府的環評委員會有權審查美麗灣渡假村的環評報告書,這是依法行政,就沒有詹順貴律師所説的球員兼裁判的問題。臺東縣政府在合法的行政程序及裁量下,如果做了不符合社會上某一部分人士所定義環保概念的決策,縣長自然會有他必須承擔的政治責任,卻不是法律責任。

我國在1994年引進環評制度時,立法院修改環保署提出的立法草案,增加了由環保單位成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委員會負責主審,而非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主審的規定,並賦予該環評委員會否決開發計畫的權力。這兩項規定扭曲了先進國家創立環評制度的精神及功能,由於有環保主管機關的代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不負責主審開發計畫的環評報告書,也不必因環保理由否決開發計畫,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不必面對環保的利害相關人士,因此在最後核准開發計畫時不必思考環保因素,因而不需負擔任何不環保的政治責任。這是我國環評法亟待改正的問題。

加國應是業者提出報告書,由政府機關准許及實施.並不是由業者自行准許實施.由於你的內文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並無業者及政府機關的分別,看的有點混淆.
所謂美國及其他國家之所以能夠避免環評程序造成的社會衝突,是因為開發案多由民間提出,並且有許多不同環保階層的替代方案,而非政府機關自行推行.由地方政府自行推行的開發案原本就已經失去評斷的水平.因此才會出現未環評先開發這種世界僅有而完全失去環評意義的事件,
台灣環境調查一直缺乏數據上的支持,這是政府原本就不重視環境所致.民眾又缺乏閱讀環境保護資料的能力.最後就任憑地方人士各說各話.
每個國家都有不同的環評方式及邏輯,如果核准機關立場是偏頗的,業者當然不用思考環保因素,而且以台灣現制而言,並不是由業者自行核准開發計劃.也沒有一個國家是由業者核准開發.業者就是必須向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負責環保責任,而政府機關就必須承擔監督環評是否合法執行,審核環境保護的責任,你所指的現行環評制度有問題,請問究竟是什麼問題?

22K起薪真的太低了,年輕人寧願去澳洲當屠夫也不願留在台灣讓老闆壓榨,年輕人的生產力是台灣的根、台灣的支柱,可是台灣老闆卻拼命砍台灣的根、台灣的支柱,還說這些支柱不耐砍,真的是很可悲。

我看起來倒是很清楚!我來試圖解釋你的兩個問題:

Q1:你的內文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並無業者及政府機關的分別。
A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就是政府,可能是經濟部/交通部/農委會/環保署…。

Q2:你所指的現行環評制度有問題,請問究竟是什麼問題?
A2:簡而言之,目前所有開發案環評都由環保主管機關的代勞,開發單位或開發
單位主關機關不需考量環保問題,遇到環評審查委員會否決了開發案,則把
責任推給環評,就像近日媒體報導的環評阻礙經濟發展。

其實二樓的說了很清楚,多看幾次就知道了。

另外拿掉否決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主導環評已討論數年了,
這有一篇研考會的委託研究案,可做參考:
http://www.rdec.gov.tw/public/PlanAttach/201008021202544678026.pdf

請看下文中回應欄中與林內焚化爐相關的對話:

駁斥環保署 法律界:美麗灣案 史上最惡劣 |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環境資訊中心

http://e-info.org.tw/node/82290

意識型態

週五, 2012-11-30 21:54 — 搞什麼 (沒有被驗證)

為什麼民進黨執政的雲林縣林內焚化爐,環評結論早被最 高行政法院給撤銷了,你們這些大法學家,就沒有大張旗鼓地去要求雲林縣致府先把爐子給拆了!捍衛民主憲政卻如此選擇性地抗爭,代表了什麼!

回覆

只有真理,沒有意識型態

週六, 2012-12-01 16:04 — 詹順貴 (沒有被驗證)

雲林林內焚化爐的影響,來自焚燒運轉對周邊農地與淨水廠的污染.
在反對焚化爐的蘇治芬上台後, 她已明確宣示不會讓它運轉,
焚化爐的環評被撤銷後,蘇治芬也沒重辦或續辦環評,
人力有限的環保團體,當然可以先不予理會,
請環保署,業者或國民黨網路打手,做足功課再來回應,
也請你們回去檢視,當初環保署的新聞稿如何引述判決,
在被一一戳破後, 又換另一些迴避質疑的說法,
有理無理,/誰經得起檢驗? 對比之下, 一目瞭然.
而美麗灣旅館, 在台東縣政府與環境破壞署聯手護航下,
隨時有可能營運, 輕重緩急的權衡, 現階段當然將有限的能量, 放在此處.
最後, 好山好水, 是全民公共財, 不該被財團私有化獨占.

回覆

樓上這段話終於讓詹律師洩了底...

週日, 2012-12-02 09:13 — 給律師 (沒有被驗證)

樓上這段話終於讓詹律師洩了底,完全曝露了帶領美麗灣渡家村抗爭的訴訟律師們、學者及民間團體對類似事件的雙重摽準以及抗爭對象的政黨選擇性。
民進黨執政的雲林縣林內焚化爐爭議的仲裁結果,已經確定縣政府必須支付BOT的廠商大約29億元,並由縣政府接管焚化爐。縣政府如果不營運或把爐子拆了,縣政府就要自己支付這筆縣政府付不起的款項給廠商。蘇縣長如果造成這種僵局,中央政府也幫不上忙,相信關心環評訴訟案件的詹律師及其他訴訟律師都清楚知悉。為公益而推出BOT案的糾紛,造成縣政府的財務困境,不是詹律師單純地歸咎為全民公共財不該讓財團私有化獨占的簡單的污名化論述加以推翻,就可以解決的。
林內焚化爐的法律狀熊,因為它的環評結論比美麗灣渡假村更早就被最高行政法院撤銷了,原來合法的建照變也變成了違法的建照,這跟美麗灣渡假村現在的法律狀態完全一樣。發動美麗灣渡假村抗爭及學者連署的訴訟律師們、學者及民間團體,一副義正辭嚴,不拆就不能補做環評的主張,展現出捍衛法冶而急如星火的氣勢,但對於完全相同狀况的焚化爐卻刻意視而不見,詹律師還用自相矛盾的理由代為辯護,說是因爲蘇縣長已不準備營運也不再補做環評,可以不必急着要求蘇縣長拆焚化爐。
如果真的只有詹律師說的那個理由,那麼拆掉了對縣政府也沒有任何損失,就立刻拆了焚化爐又有何妨,况且還可以彰顯訴訟律師們說的所謂法治正義,讓台東縣政府無話可說。事實上,恐怕這些訴訟律師背後真正的理由,是很清楚知道拆了爐子後蘇縣長面臨的困境,不敢拿她做殺雞儆猴的對象吧! 甚至連罵焚化爐的BOT廠商都不罵出口,還能否認他們不是護著民進黨執政的縣市嗎!
要不然,就是這些訴訟律師也知道,最高行政法院在林內焚化爐案判決書中已經挑明了說,在補做環評且被判定不應開發前,沒有必須先拆除的問題,知道他們主張「不先拆除不能補做環評」是錯誤行不通的,即使去要求雲林縣政府拆,縣府也不會答應立即拆除,因此他們根本不敢去雲林縣政府抗爭,以免自找沒趣!
至於國民黨執政的台東縣,他們就不必替縣長擔心拆除後縣政府會遭遇到的困境,因此可以大聲喊拆,而且用主張「不先拆就補做環評是違背司法判決而踐踏司法」的欺騙手法,號召不知情的學者連署捍衛司法為名,藉此先污名化與其有不同見解的台東縣環評委員,企圖形成社會壓力來影響環評結果,造成台東縣長的困境。
但是,台東縣政府已經公開聲明,林內焚化爐與美麗灣渡假村現在有相同法律狀態,補做環評前沒有拆除的問題。在更早被撤銷環評結論的林內焚化爐沒有被拆除,來證明「不先拆除不能補做環評」及「違法的建照非拆不可」的主張前,訴訟律師們、學者及民間團體哪有正當性對著美麗灣渡假村高喊「不先拆除不能補做環評」、「違法的建照非拆不可」及「捍衛法治國家、捍衛民主憲政」的主張。否則他們口號上說的是尊重國家司法,實際上林內焚化爐先拆或美麗灣渡假村先拆,他們說的才算,由他們替國家司法決定要拆誰的就拆誰的。